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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非“订金” 一字之差五千元“蒸发”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闻午报   2005-12-09 16:54

 “定金”非“订金”,某种程度上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关于这一点,许多购房者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上周,在由信义房屋合作举办的置业大讲堂上,信义房屋法律顾问蒋文璐先生以购房者张先生的情况为例,详细讲解了“定金”与“订金”的差别。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张先生去中介公司看一套二手房后,比较中意,但毕竟买房是件大事,要回去和家人商量一下。恰逢张的家人出差,三天后才能回来。中介公司称,此房目前非常抢手,也许三天后已物有其主了。如果实在想要,可以付定金5000元。可是三天后张先生并未如约看房。一周后当张先生带家人去中介公司时,那套抢手的房子已被他人买走。同时,张先生所交的5000元定金也被中介公司告知无法收回。

  据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张先生交的是“定金”,而非“订金”,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正是因为这一点点的差别,由于张先生未履约,所以他的5000元人民币就此“人间蒸发”了。

  “订金”没有“定金法则”

  对于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张先生正是属于未履行约定债务,所以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订金严格地说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除非合同作明确约定外,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可以抵充房款。但无论哪一方不履行,只要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即可。

  “定金”和“订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定金有“定金法则”制约,而订金则没有。在法律上,定金比较正式,它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又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一般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

  订金没有数额上限

  在约定定金时,是有上限的,法律规定定金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比如一套房子总价是100万元,定金最高是20万元,如果购房者支付了25万元定金,而售房一方有违约行为,那么购房者得到的返还定金基数只能是20万元,在这基础上,才可谈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也就是说5万元的损失已成事实。

  与定金不同的是,订金的数额

  没有限制。若双方守约,订金可以抵作房价款;若支付方(购房者)违约,订金收回;若收付方(售房方)违约,应该如数返还订金。律师特别提醒,如果购房者在确保自己信守承诺的前提下,应尽量签定金,因为它有“定金法则”;如果要签订金,购房者应多加留意,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因为现实中,很多购房者把订金当成定金,导致最后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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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签约前交“金”支招

  一,如果还没有下定决心买,可以先交订金,不要交定金。

  二,最好把销售人员的承诺书面化或保留好证据,以防日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认购合同中的内容一定要看清楚,特别是价格、户型、面积、地理位置、违约责任,有不同意见应当场提出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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