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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在现场 传真协议未签字无效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解放日报   2005-12-15 14:47

 案例回放:邱小姐系外省市人,为本市某房产的业主,她和王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就该房屋的成交价格等问题达成初步意向后,约定定金为人民币1万元。随后,邱小姐在外地签署了由房产中介提供的买卖居间协议后传真回中介,王先生则在该传真件及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由于邱小姐当时人在外地,所以该笔1万元定金未实际交付给她。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邱小姐和王先生就维修基金是否赠与问题产生争议,邱小姐表示,自己在传真给房产中介的居间协议中亲笔增加了不赠送维修基金的条款,但王先生及房产中介出示的居间协议中无此项内容。最终,王先生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邱小姐则提出要追究其1万元的定金责任,王先生以传真签署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分析:汉宇地产交易管理部张东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传真件单独不能认定其效力,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或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因此,以传真方式签署协议的,未亲笔签字方的意志可以直接影响协议的有效性,亲笔签字方风险较大。上述案例中,邱小姐与王先生签署的买卖居间协议中,出现了内容上的修改,而双方并未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双方出具的居间协议不一致,邱小姐私自修改的合同未经王先生确认,该条款的变更无效。另外,虽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定金协议,但是约定的定金尚未实际交付,原定金协议也不生效;若只支付了部分定金,则支付定金方也仅就已经支付的定金金额受定金罚则的约束。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一方不在现场的情况,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许多人对于前期工作并不重视,认为只要还没签合同,其他事都无所谓。王先生就是抱有这种想法,在传真的居间协议上签了字,使自己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为了保证你签署的协议真实有效,建议大家要在原件上签字,并妥善保留好原件材料。若交易双方对于协议中约定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再在原来签署的协议上进行修改。修改原协议的,双方均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如果双方约定了定金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以确保双方及时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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