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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范房屋信息查询应给社会监督赋权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重庆晨报    2013-02-20 12:23

近日,福建、江苏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江苏盐城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市民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住房进行登记后,其隐私权应当受到有效保护,因而信息查询权应当有着明确的限制,否则个人信息不正常流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受到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官员群体,而是所有参与了登记的人员。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法律才对住房、身份等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

  有权必有责。规范房屋信息查询,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资格准入、条件把关确有必要。更何况,时下的房屋信息公开的法律尺度并不大,赋予个人的权利也相当有限。比如《物权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仅将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使得房屋信息公开查询变得相当复杂。

  最近一段时段,通过住房信息曝光,还原了一些官员的真实情况,并因此成为重要的反腐线索。应当说,一方面既充分显示了社会监督力量的强大,另一方面又说明了住房信息公开的重要程度。也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外界来说,如果严控了房屋信息查询,无疑会束缚社会监督的手脚,变相对官员形成了一种保护。

  从之前的失之过宽,到时下的管之过紧,各地在房屋信息管理方面呈现出左右两极。保护个人信息固然重要,但如何给社会监督释放空间,也是制度设计方面必须正视的问题。

  从已有的经验来看,未能建立和实施完善的政府官员信息公开制度,过度放大房屋信息查询的作用,必然会带来相应的负面效应。因为官员财产除了住房以外,还有存款、债券、实物、其他有价证券和财产,而即便实现了更加开放而透明的房屋信息查询功能,赋予了外界更多的权利,依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过,作为一种制度尝试和破题切口,规范房屋信息查询应当考虑社会需要以及未来发展的需求。因而,在规范“以人查房”之余,应当给“以房查人”一个制度出口。

  房屋信息公开的程度其实也是官员财产公开程度的表现,而查询权的保障程度同样是检验知情权的一张试纸。严控房屋信息查询的初衷里,有没有保护既得利益的思维,现在还无法下定论,不过在官员财产信息公开无以破题的情况下,收紧房屋信息查询权只能激发民意反弹和强烈质疑。什么时候房屋信息实现了联网和公开,那么官员财产信息才不会成为秘密。唐伟(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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