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或约定之无效情形 “定金协议”应有效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12-19 16:22
姜先生与上家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上家于今年底办妥产权证,并在此后3天内与姜签订买卖合同。现在上家已办出了产证,在没签合同前,姜想以没看过房屋和设计图纸为由提出退房,他问他能否返还定金和首付款。
本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若无法定或约定之无效情形,也应当有效。任意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如无特殊情形,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姜先生与出售人签订了“定金协议”的合同,其实已经符合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和定金合同混合为一体的合同。况且,即便该“定金协议”只是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并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该“定金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而不签约,则要承担定金责任,此定金在法律上称为“订约定金”。因此,姜先生若要求退房,则是对于该“定金协议”的违反,属于违约行为,将会面临丧失其所付定金的风险。当然,姜先生只在定金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首付款则可要求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就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定金协议又没有约定的,此种情况下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双方需注意,房屋买卖事关市民重大经济利益,要慎签合同,最好请房产专业人士把关,不要因为草率签署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而背负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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