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冰岛:外国人受限 实行“以租代售”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 2013-04-16 12:13
冰岛媒体报道称,北京(楼盘)中坤投资集团董事长黄怒波已与当地政府达成一致,将租借面积300平方公里农场的70%,租期40年。预计整个项目需投资约200亿冰岛克朗(约合1.6亿美元)。据称,租约并未正式签署,还有待于冰岛工业部的讨论。
这次中坤集团投资成功一定会引发一轮国内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热潮,黄怒波下一步还要邀请国内企业家一起去冰岛。在冰岛开发项目,需要了解一些当地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在冰岛持有不动产严格受限
2011年8月,中坤集团曾计划斥资890万美元购买冰岛一宗300平方公里地块。不过,到了11月份,冰岛内政部声明,决定不批准中坤集团关于购买冰岛土地的特别申请。该项声明的法律依据是该国1966年第19号法案。
冰岛1966年第19号法案(2002年8月修正),即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法案规定,除非满足下列条件,否则无人可以获得冰岛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自然人应当是冰岛公民,或者住所地在冰岛;
2、若干自然人成立的无限责任公司,则该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冰岛公民,或者在冰岛定居连续满5年者;
3、对于两合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应当是冰岛公民,或者在冰岛定居连续满5年者;
4、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或实体,应当在冰岛有住所或场所,而且所有董事是冰岛公民或者在冰岛连续居住至少5年以上者。对于股份公司,冰岛公民占有4/5的股份资本,并且在股东大会有权行使绝大多数的投票表决权。
可以看出,外国人要在冰岛持有土地和房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冰岛内政部在声明中提出,为保护冰岛的独立和主权,以及冰岛人从其资源中受益的机会,对外国人获取冰岛不动产权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其不能无视中坤集团购买300平方公里如此大面积的一块土地,而且由外国人控制如此大面积的冰岛土地并无先例。法律条款对于股份公司获准得到冰岛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立了严格的要求,中坤集团显然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为此,内政部拒绝了中坤集团的请求。
冰岛依然采用双重外资待遇标准
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冰岛于2002年10月颁布了《外国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条例》。该条例规定下列各方、个人、公司或其他法人可以在冰岛获取不动产权:
首先,雇员是欧洲经济区(EEA)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的公民,并且在冰岛工作或者拥有EEA居留权;其次,EEA和EFTA的公民,在冰岛建立机构或欲建立机构,以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第三,EEA和EFTA的公民,住所在其他成员国,已经或欲在冰岛建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或者欲在冰岛提供服务;第四,根据任一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已经或者欲在冰岛建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或者欲在冰岛提供服务。
条例还规定,在EEA或EFTA成员国居住的自然人,以及根据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可以在冰岛获取不动产权。
此外,《冰岛外国居民投资商业企业法》规定,冰岛政府对外国居民在冰岛的投资实行限制,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居民在冰岛的投资,除在某些重要领域需要审议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由此可见,冰岛采用的是双重外资待遇标准。我国与冰岛之间签订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仅规定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简单且滞后,已不能满足我国企业日益高涨的海外投资热情。
“以租代售”接纳外国投资
购地申请被拒后,冰岛国内包括部分政府官员和土地所有者,并未放弃黄怒波的投资计划。冰岛经济部长奥德纳松将包括黄怒波申请在内的投资项目提交内阁会议讨论,并递交了特许权委员会的结论。
该委员会建议与中坤集团订立投资协议,在协议中进行法律豁免,使外国公司租用土地成为可能。奥德纳松表示,该项协议必须与黄怒波控制的一家冰岛公司签订,并表示特许权委员会认为签订协议的所有条件都已满足。
要开始实施在冰岛的发展计划,黄怒波必须与冰岛签订长达10年的投资合同,而且首先,当地政府会成立一家公司,取得该块土地70%的份额后,出租给黄怒波控制的冰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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