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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一方违约中介费该不该退?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今晚网-渤海早报    2013-04-22 12:06

记者从天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获悉,一业主通过某房屋中介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付给该中介1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但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违约,业主要求该中介退还中介费遭到拒绝。日前,在开发区消协的调解下,该中介退还该业主部分中介费。

  日前,市民杨某来到开发区消协投诉此事,开发区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经查:杨某为某小区业主,其与承租人、房产中介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杨某支付给中介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承租期间,如果承租方未到期退租,中介方将为杨某提供免费服务或按比例返还中介费。”承租人在租期未满时单方退租,且杨某通过其他房产中介已将该房屋再次出租。该房屋中介对退还部分中介费的约定不认可,强调是业务员个人行为。

  开发区消协表示,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中介在促成合同成立之后,无论以后合同是否继续,都可以收取中介费。但因杨某与该中介在合同中又做了补充约定,尽管中介强调为业务员个人行为,但由于有公司的盖章确认,该行为即视同为该中介认可。按照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该中介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经调解,该中介退还给杨某部分中介费,杨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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