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房产成为婚姻的拦路虎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济南时报 2013-05-06 12:18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硕士研究生邓娇
【案情回放】
王先生和张小姐自幼在A市B县内一起长大后建立起良好的感情,最终确立恋爱关系。由于B县距离市中心较为偏远,两人决定到A市中心共同创业。2012年10月,两人一起在A市工作、定居。后张小姐一方提出由王家出资60万元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供二人以后居住。对此,王先生的父母颇有微词,他们认为自二人恋爱以来,所有花销均由男方承担,之前二人在县内经营的一家店铺,其运营资金也都是由王家支付。考虑到二人以后还会有买车、筹备婚礼等一系列开销,王先生的父母担心这样下去总有一天会支付不起。而且王先生的父母也开始怀疑张小姐是否是为了财产而和儿子恋爱,担心二人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张小姐会分得本应为儿子而辛苦积攒、支付的上述财产。因此,王先生父母不同意由王家单独出资买房。为此,王先生与张小姐陷入冷战,出现了感情危机。
【律师解读】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恋人甚至夫妻之间因为房产等财产问题而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尤其是近期“国五条”等房产调控措施的出台,甚至出现了婚姻关系围绕着房产而发生人为扭曲的现象。本应作为提升婚姻、生活质量的财产,反而成了婚姻的主宰。这其中很普遍的一个问题是,一方担心自己出钱买的房子在两个人结婚后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万一两个人离婚,就需要将财产分割,则买房一方将遭受极大的财产损失。
实际上,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购买房产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基本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房产并最终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贷款的偿还却一直持续到婚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婚后的还贷系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此在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争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这种房产的归属问题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这也符合我国现有房地产管理法律中对于房屋所有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现状。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应当对另一方已经支付的房贷作出补偿。
在前述案件中,如果由王先生一家出资在A市买房,在两人结婚后,张小姐与王先生共同偿还房贷,但房屋产权登记时仅仅登记王先生个人的情况下,如两人最终离婚并分割该房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应对张小姐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以及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作出相应的补偿。
实践中还有另一种常见情形,即一方或者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的,该行为视为对出资人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如果该房产由产权人一方的父母单独出资购买,则该房产即为该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但如果该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只要有相关证据,除非另有约定,则该房产也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财产。
财产问题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面临的问题。财产的丰富对于家庭生活质量的提升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也隐藏着深刻的危机。有很多恋人因财产问题而分手,有很多夫妻因财产问题而离婚。正如心理学家所说,金钱就像一个聚满猜想的地方,如果不交流,对方会由此产生最深的误解。因此,不管是在恋爱关系中,还是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应当正确处理感情与财产的关系,摒弃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感情,以适当的方式经营感情。当然,为了更加理性地处理夫妻财产问题,减少因财产问题产生的纠纷,夫妻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使原本破裂的夫妻关系更加恶劣,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更快地处理离婚案件,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婚的确不是为了离婚,但谁也不能保证在今后漫长的岁月里夫妻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与其逃避它,不如认可它。即使夫妻白头偕老,婚前财产约定也没有什么弊端。当今社会,随着夫妻离异数量的不断攀升,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都已经能够理性地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