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房屋实则套取贷款 沪上此类案件猛增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东方网-文汇报 2013-10-31 11:58
由于直接向银行贷款门槛高、利率较高、还款期限短,这两年,一些人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开始通过虚假买卖房屋来套取银行贷款。这类“假买卖真套贷”表面上无瑕疵,但“买卖”中的一方在面对房价上涨诱惑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很容易顺水推舟,将房屋转卖、转租、自行居住,或逃避还款。记者昨天从沪上多家区县法院获悉,近两年这类纠纷案件数量猛增,法官警示:“假买卖真套贷”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甚至可能触犯刑律。
案件一 好友帮套贷后去世 房产归属难定
宋某经营的企业遇到资金问题,好友肖某“仗义疏财”,两人于2007年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售予肖某,建筑面积34.52平方米,转让价26万元。肖某获得房屋产权,并向银行做房屋抵押贷款18.2万元,每月通过账户归还银行借款本息。肖某将18.2万元全额交于宋某,并未支付其余购房款。
自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宋某持续给付肖某数额不等钱款,总金额为6.74万元。2011年6月起,宋某向肖某贷款账户存款,截至2013年4月,共存款3.95万元。
然而,今年3月,肖某不幸病故,原本心知肚明的“房屋买卖”,成了一笔糊涂账。宋某与肖某的继承人多番交涉无果,最终,双方闹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宋某与肖某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合同对交房、付款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就证据而言,肖某除将银行借款18.2万元交于宋某外,未支付其余购房款。宋某则承担了还款义务,且未将房屋交付肖某。经查,肖某离婚后一直租房居住,若其确购买了该房屋,势必要求宋某交房。可肖某自“买房”至去世的近5年间,从未向宋某主张交房,实在有悖常理。法院最终确认宋某与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徒具形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归于无效。
案件二 为赚佣金帮人套贷 不料引火烧身
为了帮儿子小林挽救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2004年,林某与朋友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顾某以30.5万元的价格购买林某所拥有的一套房屋。同时,顾某与小林又签订上述《协议证明》一份。房屋则一直由林家占有使用。
之后,顾某以自己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交给小林15万,自己得5万元好处费。没想到,这费尽周折得来的15万还是没能拯救小林的企业。其后,小林无法按与顾某的协议及时还贷,银行久催无果,只好将名义贷款人顾某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法执行了顾某的其他财产。
本想捞点好处费,却搭上了自己的财产。思前想后,今年6月,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一家搬出系争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顾某除20万元贷款外并未提供其他付款的证明;顾某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等原件均在林某处保存;顾某与小林签订的《协议证明》中约定了房屋转让的真实目的是为获取银行贷款;系争房屋自买卖合同签订后一直由林家人居住,顾某也未举证其曾主张交房的事实。这一系列与正常房屋买卖相悖的事实,足以证明系争房屋买卖并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为了向银行套取贷款。据此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顾某的主张也得不到支持。
案件三 借继母房产证套贷 背上20年贷款
1994年,陈老太与叶某之父再婚。2004年9月,继子叶某要求继母拿房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陈老太同意了。没多久,叶某悄悄把陈老太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未支付任何房款。随后,他向银行抵押贷款23.3万元,年限20年,并一直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005年,陈老太想把房子卖掉,到房产交易中心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已被过户到叶某名下。陈老太多次找叶某归还房屋,但一直未解决,今年7月底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太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对此叶先生并无异议,双方之间并无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仅是叶先生获取银行贷款的一种方式。现叶某同意在条件成熟时将房屋过户在陈老太名下,并同意承担过户费用,但不同意立即还清贷款,注销房屋上的抵押权。对此,法院认为,房屋上设定20年的抵押年限,显然侵害了陈老太的权益,陈老太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要求叶先生归还剩余的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和利息以注销房屋抵押权,并履行过户手续等义务,应予支持。
套贷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套贷案件往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此,浦东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肖波指出: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单独的欺诈贷款罪,现有的贷款诈骗罪在要求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贷款的同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肖波说,许多民事套贷纠纷均涉及以虚假信息套取贷款,具有欺诈因素,但不一定要非法占有该项钱款。在审判实践中,以欺诈的方式获得贷款比较好认定,而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却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推定。
套贷“三大风险”
浦东新区民五庭庭长张杰直言:套贷存有“三大风险”。
■直接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张杰说,对于名义卖房人来说,如果名义买受人经不起巨额利益诱惑,到期拒不返还房屋,甚至向其他人出售或再抵押借款,卖房人很可能无法再收回房产;而对于名义买房人,如果卖房人资金出现问题,无力还贷,买房人将承担巨大的个人信用风险。
■潜在的金融风险。虚构房屋买卖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破坏了金融秩序,一旦此类事件大量发生,而实际贷款人濒临资不抵债的话,将会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呆坏账大幅上升,引发连锁金融风险。
■套贷案件不仅破坏诚实信用,由此引发的房屋归属争议等继发纠纷,更是直接侵蚀了原本相互信任、相互倚重的血缘、挚友等关系,损害亲人、熟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和心理链条,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的交往和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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