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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名字没出钱 离婚难分一半房产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3-12-18 09:56

小夫妻离婚,女方以产证上有名字为由,要求分得婚房的一半折价款。男方拿出“家庭协议”,说名字只是挂挂而已,买房时对方没付一分钱,分手时也休想拿钱。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可得到15%的房屋折价款计42万元。男方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今年3月,已经离婚的齐佩佩将前夫龚煜罡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齐佩佩在诉状中称,她与龚煜罡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后来因想置换,就把这套房子卖掉了。没想到卖掉房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了婚。

齐佩佩表示,现在280万元的售房款在龚煜罡父母处。因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她和龚煜罡两人共同所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她房屋出售款140万元。

一个月后,法院安排了第一次庭审。法庭上,龚煜罡递交了一份“家庭协议”。他说,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上虽然是齐佩佩和龚煜罡两个人的名字,但购房首付款以及之后还贷的钱都是他父母出的。

对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他和父母签订过一份家庭协议,齐佩佩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名。因此,齐佩佩与涉案房屋没有关系,仅是“挂名”而已。

调解不成,法庭作出了判决。根据家庭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龚煜罡父母出资购买,产权也归两人所有。

但是,基于在实际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齐佩佩、龚煜罡名下,龚煜罡父母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齐佩佩、龚煜罡及龚煜罡父母四人共同所有。考虑到齐佩佩与龚煜罡结婚时间较短,涉案房屋由龚煜罡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等因素,法庭酌定齐佩佩、龚煜罡占涉案房屋30%的产权份额,其余70%的份额归龚煜罡父母所有。

据此,280万元售房款中的30%即84万元应为齐佩佩、龚煜罡所得,齐佩佩可得其中的42万元。遂判决龚煜罡父母应支付齐佩佩涉案房屋出售款42万元;驳回齐佩佩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龚煜罡及其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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