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查处房屋中介违法546件 抬高房价遭罚1.7万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3-12-31 09:57
炮制“阴阳合同”、买卖动迁房……在利益驱使下,一些房地产经纪人为促成交易可谓“神通广大”,不惜违法违规,对房屋中介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市工商局昨天透露,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开展了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46件,审验经纪执业证书5476张,对逾期审验的640名经纪人依法予以处罚,督促不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19名经纪人依法注销执业证书,并对6名房产经纪人依法予以停止执业的处罚。
与此同时,工商部门还曝光部分典型违法案例并进行了点评提醒。
案例1:利用“阴阳合同”获利
2013年7月19日,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4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时,三方商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116万元。由于买方只能承担12.4万元的购房首付款,其余房款都需要通过贷款才能够解决。而按照目前上海的房贷政策要求,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房贷款最高只能贷到房屋售价的70%,即116万元的购房总价最高只能获得81.2万元的银行贷款。
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为了能够促成该笔房屋买卖的交易以收取佣金,经其居间协商,三方约定将上述116万元的房屋售价在正式买卖合同中标高至148万元。由此,使得买方能够凭借做高到148万元的房价,获得103.6万元银行贷款,从而确保其支付116万元的真实房款。
最终,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促成交易,收取了买方支付的佣金11600元。
工商部门提醒
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中介的诱导下签订“阴阳合同”,表面上看似乎能规避限制,达到各自目的。但此种行为,不仅削弱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且存在潜在的风险,易引发连锁纠纷,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
案例2:买卖“未解禁”动迁安置房
由于价格相对低廉,个别中介人员不惜铤而走险买卖“未解禁”的动迁安置房。工商青浦分局接到凌某无照从事房产经纪案件后,挖出案中案。当事人中介出售的位于青浦区某小区的动迁安置房,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不得转让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的经纪活动。工商青浦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按照《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产权证的三年内,不得转让。
工商部门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动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时,应查看其产权证明,或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明确房屋的性质,切勿一时贪图小便宜,为今后履行合同埋下隐患。
案例3:违法出租执业证书
在今年房屋中介市场整治过程中,松江分局监管人员发现,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张某某年近70岁且长期不在本地生活,而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发生的经纪业务却一直以张某某的身份办理房产经纪交易手续。办案人员通过搜集当事人与经纪企业间“借证”意图明显的劳动合同,经纪企业租用张某某执业证书办理经纪业务的交易凭证,牢牢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主动承认了借证的事实。最终,分局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经纪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
房屋中介的经营场所应公示经纪组织及执业经纪人的详细信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应确认执业经纪人是否履行义务,提供经纪服务,避免中介方私自拟订违法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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