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买卖双方“跳单” 房屋中介败诉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长江商报 2014-01-07 11:08
单方面提高佣金致购房合同解除
二手房买方通过中介找到了卖方,最后交易时却绕开了中介,中介起诉到江岸区法院索要中介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介合同有效,中介胜诉。买卖双方不服,上诉到市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中介私自提高佣金导致合同解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中介的诉求。
中介买卖双方没交中介费
江汉区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介)称,2011年9月12日,中介与姚某和李某某签订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姚某向李某某购买位于江岸一小区的一套二手房。
合同签订后,中介履行了合同义务,协助李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中介通知两人继续履行合同,但两人拒不配合。此后,中介发现,两人已私下过户,完成交易。中介认为,买卖双方侵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在多次追要佣金无果的情况下,将两人起诉到江岸区法院,要求姚某支付佣金18000元和违约金18000元,李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为此,中介提供了三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催促函、快递单、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放弃了对两人违约金的诉求。
被告所签合同早已自行解除
姚某表示,2011年他们确实和中介签订了合同,约定向李某某购买江岸区一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总价款142万元。但签订合同次日,中介却通知她,由于计算错误,她和李某某要另加佣金8000元。对此要求姚某没有同意。为此,中介将购房合同退给李某某,并将10000元定金退给了姚某。三方所签订的合同已自行解除。姚某向法院提供了中介要求追加佣金的录音资料、定金收据等证据。李某某同意姚某的说法,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当年9月21日,姚某和李某某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判决中介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经过调查审理,江岸区法院认为,中介和姚某、李某某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介促成姚某和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姚某应该支付佣金。法院判决姚某向中介支付18000元佣金。对此,姚某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院。
武汉市中院调查后认为,姚某、李某某和中介签订的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向中介支付佣金,支付时间为交易过户日,中介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这些条款表明,中介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撮合买卖双方交易,也包括协助过户。中介单方面提高佣金,买卖双方不同意提价要求,中介便向双方退还定金和购房合同,应视为各方已解除合同,合同实际未履行完毕。因此,中介以姚某、李某某违约为由提起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武汉市中院判决撤销江岸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
■链接
“跳单”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