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引起买卖纠纷 卖方承担新增营业税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6-01-04 11:24
日前长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新增营业税引发的房产纠纷案。因履约过程中国家税收政策作了调整,买卖双方就营业税由谁负担产生分歧,导致交易搁浅。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由卖家承担全部的营业税并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了原告要求滞纳金的诉请。
买家徐某看中了卖家陈某位于本市水城路的一套房屋,并于2004 年10月3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除约定房款、交房日期外,当场交付了定金及首付款46万元,并约定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陈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将涉案房屋交给原告;注销房屋抵押且贷款审核通过后7日内,双方均应付清各自的应付的税收及费用,至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陈某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交房,在未取得徐某的谅解下,须每日支付已收房款的1‰作为滞纳金,反之亦然。2005 年6月16日开发商交房,7月22日陈某领取产证。时值国家施行宏观调控,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双方就此对营业税的负担问题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如期签订。没拿到房子的徐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并支付逾期交房的滞纳金。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协议,但由于双方对于新增营业税由谁负担一直在协商中,因此不存在延期交房,后自己表示愿意承担税费。在通知原告交房时,原告称已诉至法院,不愿再协商,故陈某不同意支付延迟交房的滞纳金。
法院听取双方意见后最终判定由卖家承担新增的营业税税费,交易继续进行,不支持原告要求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原告已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房款,被告应尽交房义务。但由于履约过程中,国家税收政策作了调整,出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料,双方对税费由谁负担出现分歧,因而造成被告未按约交房。此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之缘由,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亦应相应顺延。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滞纳金的诉请。
链接: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指出:自2005 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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