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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属民防工程 可否转让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上海名牌时报   2006-01-17 17:20

购买市中心高档商品房,购房者为方便出行,往往要一并购买停车的车位。那么,涉及地下车库带有民防防空性质,购房者能否购买车位呢?日前,静安法院判决一起有关车位购买的纠纷,判决上海招商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锦丰有限公司,办理地下车库一层3个车位产权过户转让手续。

  1995年2月,市民防办公室批准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在建造该大厦同时,在该广场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1998年11月,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取得了包括地下一层、二层在内的房地产权证。1999年12月,锦丰公司与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锦丰公司向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购买坐落于成都北路333号上海招商局广场南幢3处房屋。同时,还以2万美元的单价购买位于地下一层3个车位。合同签订后,锦丰公司支付了包括车位在内的全部房款。2000年1月,锦丰公司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但权证上未有车位权利的相关记载,引起了锦丰公司的不满,遂与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交涉未成。2005年4月29日,锦丰公司在与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交付3个车位的过户手续。

  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在法庭上则称,涉诉的车位在1995年房屋开发立项时,就已是国家的民用防空工程,当初双方在签订出售合同时,就曾明确说明了这一情况。认为锦丰公司购买的车位属使用权性质,该地下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还提供了沪民防办的批文,证明涉案车位属国家民防工程,不能进行转让。

  法院认为,双方对车位是使用权性质还是产权性质的争议,应从合同约定条款、目的和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来考虑。首先,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出售涉案地下车位时,已是该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人,有转让产权客观条件;其次,双方在合同中仅写明购买车位3个,未有购买使用权性质的特别约定,与合同中对房屋购买均应一致,应理解为购买所有权。地下车位即便是民防工程,合同签订时相关部门也没有禁止产权转让或仅允许使用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再次,说系争车位属民防工程,那么披露义务均在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造成登记部门未予登记及小业主不知情的责任,也在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身上,鉴于该公司仍是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人,理应按照约定交付车位的产权,作为出售方也由义务协助办理车位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遂一审判决招商局广场置业公司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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