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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后 租金也应按合同转让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闻午报   2006-01-20 14:33

案情介绍:

  钱某将其所有的本市某处房屋转让给于某,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之前钱某将该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双方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该房屋的租金在于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前由钱某享有,在于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后由于某享有。

  于某如约于2005年5月15日前付清了所有房款,根据合同约定,自2005年5月15日之后该房屋租金应由于某享有,但钱某擅自从承租人处取走了2005年5月15日至2005年6月31日的租金8820元。于某多次与钱某交涉,但钱某认为自己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是基于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与于某没有关系,于某应向承租人提出租金支付的要求,而不应向钱某提出。后于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该房屋租金8820元。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钱某与于某就租金归谁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记者采访了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的孙洪林律师,孙律师认为,于某与钱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既定的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该原则全面严格履行。

  本案中,由于钱某与于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就设有租赁合同,双方为明确签订合同的目的,亦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特别约定了该房屋的租金在于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前由钱某享有,于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后该房屋租金由于某享有。所以钱某以于某要求返租金的主张应向承租人提出之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对于某的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判决:

  法院判决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于某租金8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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