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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租房旺季中的口头承诺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2006-03-10 20:26

春季是住房租赁市场最火的时候,但是在租房过程中也有许多细节值得注意。稍不注意的话,有可能被蒙了还不知道。

案例1:中介转嫁风险给房主

2005年6月,房主王女士将位于朝阳区朝阳公园附近的一套二居室,通过某中介公司租给李先生。协议中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以及房屋租金和支付方式。该中介公司在租赁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后,按照约定收取了相应的代理费。当协议执行到一半时,房主突然告知中介公司,客户一走了之,但还未结清物业和房租,要求该中介公司负责寻找客户,否则退还未到期的代理费。

案例分析:房主王女士与客户李先生及该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业内人士常常称之为三方经纪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作“居间合同”。

对于合同中的所列条款,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予以签订,一旦出现房屋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中介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居间义务,即使出现案例中所述的客户中途搬走的情况,中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中介代理费自然也不该退还。

专家建议:房主出租房屋可以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即房屋托管合同。这种合同能相对有效地保证房主利益,相对减少出租房屋的风险,将风险转嫁给中介公司,房主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房租即可。无论签订哪种合同,都会有利有弊,房主可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签订的合同种类。

案例2:轻信承诺损失3000元

2005年8月,赵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委托该中介公司代为承租位于西城区新街口地区的一套一居室房屋。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月租金为1500元,支付方式为季付。在签订合同当时,曾向该中介公司提出,只想签订半年期限的租赁合同,但工作人员表示只能以一年为租赁期限,并承诺如果确需中途退租,中介公司要退押金及相关费用。

当合同履行至第7个月时,客户向该中介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要求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此时,公司以提前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赵先生认为,当时工作人员已经承诺,中介公司应当按照当时的承诺解决此事。但根据该公司了解,签约当时并未向客户做出过任何承诺,且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无任何法律效力,口说无凭,公司不予认可。

案例分析:在整个案件中,赵先生无形之中损失了3000元。无论案件的原委,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目前是双方各执一词。但根据现有的书面证据来看,确实对赵先生非常不利。或许是赵先生头一次签约没有经验,也可能是在签约当时出于对该中介公司的信任,赵先生忽视了一点,没有将口头承诺落在书面上。一念之差,损失了3000元,也算花钱买了个教训,只是学费贵了点。

专家建议:无论您以后签订哪种合同,无论您与对方的关系如何,最好是把对方给您的承诺写进合同,以防后患,免得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原合同是由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您也可以与对方协商签订相应的补充条款,这样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让口头承诺占了您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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