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资讯 > 购房指南 > 文章详情 搜新闻:

多留个心眼维权 收房时不要忘记再次验收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名牌时报   2005-03-09 15:52

近日有读者来信诉说他收房时的遭遇,我们先来看一下:春节前几天业主和开发商约好某日可以收房了,到了现场后,开发商的代表让业主在有关收楼的文件上签好字,又给了他一张纸条,并说凭这纸条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但是当他进入房间后,才发现自己的房子里居然住着民工,而且房间里玻璃窗还碎了几个厖。后来他找到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叫业主找发展商,他又去找发展商,开发商说房子已经交了,跟自己无关。还“好心”地说让物业协调一下,没什么大事。
  听了这样的事情,购房者以后收房时应该多留个心眼了,最简单的就是“先相亲再迎亲”。 也就是说,在签收楼文件的当天,在仔细看看自己的那套房子,即使你已经看了无数次,也不要省掉这一次。
  其实这里还涉及到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的问题,这个问题常常引发“房屋交付使用”纠纷。不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但是大多数购房者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针对这个矛盾,业内认识介绍说,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初签定购房合同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受房时的问题了,将有关条款准确全面地写进合同。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
新闻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