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交易要验明屋主 "正身"确保合同有效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闻午报 2005-03-17 16:55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过户时间越长,交易风险越大。双方在付款问题上都缺乏安全感,特别对于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购房户来说,只有拿到房产证才能取得70%的尾款,而卖方只有在拿到全部房款后才放心过户,这是一对矛盾。
由于目前有少数中介公司操作不规范,老百姓很难放心地全权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交易,而本期“律师说法”栏目也收到了一封读者来信,从这封信中不难发现一些目前中介不规范操作的具体表现。
案例:
当事人蒋某在2002年2月经物业管理员小朱介绍,由本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中介,在徐某手里买了本市某小区4号101室的房子,当时的售价为人民币12万元。在中介处签字时,蒋某发现徐某签的名字却是“陈某某”,当时蒋某就问徐某这是谁,在场的小朱和中介公司老板等人都说没问题,说陈某某本人有委托书,到时只要房产证一出来,就可以办理,要蒋某放心签字。虽然蒋某心存怀疑,但在家人的劝说下,还是签了字。
之后,蒋某分两次付清了12万房款,徐某本人得11万元,其余的1万元被小朱和中介公司扣下。不久之后,徐某就用这11万元买了这个小区30号301室的房子。2003年底,可以办房产证了,小朱叫蒋某去找徐某来中介处签字,但徐某却告诉蒋某自己不去签字,之后徐某还说自己去法院打听过,顶多把原来的钱退给蒋某。
由于房价不断在涨,蒋某的这些钱不可能再买到房子,而蒋某怀疑徐某和房产公司在背后搞鬼,她想请教,这套房子的产权是否还属于她?
律师说法:
对于这份签名之后依然难以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来信中并没有将许多细节都叙述完整。但记者还是请教了华东政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武双律师,他认为本案中的疑点有两个:
1、所签合同的效力
根据读者的来信推测,应当是蒋某作为买方、陈某某作为卖方、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签订了《房产委托协议书》;所买卖的标的物为某小区4号101室房屋一套。
如果房屋属于陈某某而非实际签字的徐某,则徐某签字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陈某某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不知道蒋某是否保留了该书面授权书。一般而言,受托的代理人既要在合同上写上委托人的姓名,也要签上代理人自己的姓名。从蒋某的来信看,徐某只写上了陈某某的姓名而未签上自己的姓名,如果蒋某有陈某某对徐某的书面授权书,一般还是可以认定为一个有效合同的。
2、蒋某是否可以得到该房屋的产权
蒋某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取决于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徐某没有取得陈某某的书面授权(假如陈某某是产权人),如果该房屋产权不属于陈某某,也不属于徐某,则所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无效,这样蒋某是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的,只能请求中介公司和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则蒋某可以通过诉讼得到该房屋的产权。
律师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的相对方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则应当查看受托人的身份、委托授权书,以保障合同的效力。此外,购买房屋时,应当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去调取登记资料,以确保房产权利没有问题。
有些中介商不让购房者与房主见面,以便从中赚取差价。按照有关规定,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只能收取服务费,不能从事经销活动赚取差价。但有的中介商在交易过程中编造房主出差、没空等谎言,这时买房者应该坚持与房主见面,查看有关房子的各种手续,商谈房屋交易价格后,再签订中介合同,切莫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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