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产权导致母子两人争夺遗产上法庭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闻晚报 2005-03-28 16:50
母子两人对母亲(外婆)所立下的遗嘱有不同的见解,而导致对一套房屋产权的归属产生分歧。法庭上,法官对这份遗嘱依法进行了解读,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归这对母子共同所有。
这套房屋坐落在闵行区漕宝路上。由于自己的儿子要“独吞”,母亲胥女士便把儿子告上法庭。她在诉状中认为,母亲生前立下遗嘱,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房屋的产权应全部归自己所有。只有到自己百年之后,才归自己儿子所有。其儿子胡某则认为,这套房屋应归自己继承和所有。胥女士认为儿子对遗嘱的理解是错误的。
遗嘱部分摘录如下:我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现由共同承租人、女儿胥某出资购买,使原来的公有住房变为售后产权房。现在的产权属我和女儿共有,最终的产权属外孙———女儿之子胡某所有。
为此,法官对这份“委托说明”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从形式来看,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记载了书写日期,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来看,被继承人所表述的“最终产权属外孙”之词,通常应理解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故认为被继承人所立具的“委托说明”具备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被继承人立具“委托说明”时已知道该房屋产权与女儿胥某共有,既然共有,且事实上该房确属胥某与被继承人共有,被继承人无权就整套房屋作出处分,被继承人的这一表述侵害了胥某在该房屋内本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侵害部分属无效。而被继承人就自己份额作出的处分仍属有效,故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的份额归外孙胡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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