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违约将受严惩 可得利益赔偿适用房产纠纷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闻晨报 2005-04-07 09:18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年升温,一些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在赢利的同时,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中,因不诚信而引发的,占有一定比例。对这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上海法院将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以此提醒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只有坚持合法经营、弘扬诚信理念,才能在不断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更好地生
存与发展。
案例一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者获赔65.9万元
2002年3月,郑某与房地产公司订立了房屋认购协议,购买位于永嘉路某大厦的一套房屋。
当日,郑某便支付了10万元定金,2个月后又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但此后,房产公司迟迟不肯履行协议。一年后,郑某突然发现,房屋居然已经出售给了他人,且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此时,房产公司才书面通知他,称原认购协议已无法履行。
为此,气愤的郑某告到法院,请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同时支付利息5490元及赔偿损失50.7892万元,另承担赔偿责任5万元。
房产公司表示,当初签订的只是参建协议,郑某支付的15万元系参建款。公司当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无预售和买卖合同关系,故只同意返还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初订立的协议,实为对系争房屋的认购行为,且房产公司收取了15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产公司在郑某起诉前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应认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致使郑某无法取得该房屋,郑某的各项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目前价格的差价是郑某的实际损失,房产公司也应予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郑某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60.9万元,另赔偿5万元。
案例二违反认购书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1998年10月9日,仇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坐落于虹口区场中路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0.5万元。仇某交了5000元定金,约定待预售许可证办妥后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还约定房产公司在认购期内不得将已定购商品房转卖他人,如有违约,须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1999年5月,房产公司通知仇某10日内速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仇某则认为,房产公司当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拒绝签订预售合同。嗣后,房产公司将房屋转卖他人。仇某便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履行。房产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仇某先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仇某据此拒签,并无不当。而房产公司擅自将系争房屋转售他人,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恶意违约,应赔偿“可得利益”
———专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邹碧华博士
记者:您能解释一下,什么是“可得利益”?
邹碧华:“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如逾期交房,根据市场因素,房价涨了,涨的那部分就是可得利益。
记者:我国法律对于“可得利益”的保护是从何时开始的?
邹碧华:“可得利益”这种看不见的损失,其实在我国证券、期货及外贸合同等相关法律中已包含。但随着近几年《合同法》等各类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其运用领域也正逐渐扩大,如房产领域。因为“可得利益”是和市场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只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且随着市场的波动而起伏。
记者:目前,房产交易中的恶意违约情况非常普遍,赔偿“可得利益”是否可以对此有效遏制?
邹碧华:出现恶意违约,是因为违约成本太低。很多售房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然有很大的利益空间,那自然就违约了。但如果要在违约成本中加入“可得利益”,即他赚的那部分差价,那他根本就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也就有效地进行了遏制。
记者:是否所有恶意违约案件,法院都支持赔偿“可得利益”?
邹碧华:一般情况下,合法有效的预售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则判决继续履行;如恶意违约导致无法履行,使他人丧失了市场机会的,则法院可以考虑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
记者:“可得利益”随市场而波动,那它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邹碧华:可用同类价格进行判断,如市场因素、周边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中心指导价格等因素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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