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资讯 > 购房指南 > 文章详情 搜新闻:

样板房不等于装修房 原告索赔诉求未获支持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4-11 15:37

马先生买了全装修房,却发现所购房屋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认为房产商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起诉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赔付因装修布局调整后使用面积减少部分的房价和其他补偿费近5万元。日前,本市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房产商同恒置业公司向马先生一家提供系争房屋实测面积资料,对马先生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地处本市康定路上的“同济佳苑”是一处全装修的商品房,该楼盘在售楼时公布了含有5套户型房屋的样板房,均标明了具体的室号。2003 年6月初,马先生付清了房款,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以50.3 万元预购该楼盘的一处全装修房,但该房户型不在展示的样板房户型中。合同中双方就房屋建筑结构、装修标准及设备做了约定,但未约定装修的格局及与展示的样板房中某一套户型装修格局一致。同月21日,房产商向马先生交付房屋,该房正室房门右侧的一面墙与室屋顶交汇处有一承重梁,内部格局与展示的样板房不一致。
  去年下半年,马先生提出承重梁存在导致内部格局有异于样板房,造成室内空间局促及使用面积减少,在与房产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他认为房产商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由于全装修房的装修风格、内部布局装饰结构与样板房不一致,认为房产商应向自己提供装修设计图和竣工图纸,遂提出上述赔偿要求。
  房产商辩称,所展示的样板房都标明了室号和面积,其中没有马先生所购买的房屋户型,在房产商预售合同中,未作过装修风格到布局与样板房一致的承诺。更何况马先生预购的房屋已作了验收,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外出租房屋,可视为认可并接收了该房屋。审理中,房产商同意向马先生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相关资料。
  法院调查后认为,房产商并未约定马先生购买的房屋与展示的样板房其中的某一套一致,所公布的售楼书及展示样板房对外宣传的5套户型,分别标明了室号。作为马先生主张购买房屋与房产商样板房某一套一致的约定,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涉及马先生房屋顶角,有一处承重梁在预售合同中没有写明,这属房产商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但对房屋的使用不存在影响。就马先生主张获得装修设计图纸及竣工图纸,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该请求不能支持。
  法院未支持马先生的请求,是他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购买的房屋应该与样板房中的哪一套一致。诚然,房屋内顶角处有承重梁,确实让人看了不舒服,但从整个大楼的建筑来看,承重梁又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房产商在签约时没有告知,但该承重梁并未对房屋的使用造成影响。

  • 【 打印 】 【 关闭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需免费更正、修改或补充信息,请联系我们: shanghai@haozhai.cn
    豪宅之家网站热线服务电话: 021-58207097
新闻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