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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伴侣是否有份?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上海楼市周刊   2005-04-14 13:32

张小姐于2003年3月与李先生结婚。同年6月,张小组的父母出资为张小姐与李先生购置了一套婚房。产权证上注明产权人为:张小姐父母及张小姐,这套房屋交给张小姐和李先生居住。

  2年后,张小姐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李先生提出,该婚房的三分之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张小姐则认为这套房屋全部由其父母出资,是父母的赠与。李先生得不到任何权益。遂起纠纷。

  律师看法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有过错,通常情况下对该受赠财产是平均予以分割的,也就是说在赠与人没有明确指定夫或妻一方为财产受赠人的情况下,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本案张小姐的父母出资为张小姐购置房屋是发生在张小姐结婚登记以后,因此张小姐父母的出资行为从法律上讲,是对张小姐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不是仅仅对张小姐个人的赠与。如果系仅对张小姐的赠与,必须有书面证据。

  律师提醒

  父母若想将其所购买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赠与给自己的已婚子女,最好在办理赠与过户手续之前,就以书面赠与合同的形式明确该房产的受赠人,该赠与合同最好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否则一旦夫妻双方就该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那么该赠与合同作为证据的效力很难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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