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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转让协议应谨慎操作 交易风险一览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闻晨报   2005-04-18 10:59

尽管政府禁止了期房交易,但仍有不少买卖双方通过签约的形式进行私下交易,到现房时再办理过户手续。期房交易过程相对时间较长,私下交易的过程潜藏重重风险。

  胡某预购了本市西苏州路某号的一套商品房。2004年6月20日,胡某准备抛售该房屋,经上海一家中介公司介绍,与欲购买者张先生签订了《售房定金协议书》。张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但因胡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要 

签的买卖合同只能“搁浅”。时隔一个月,胡某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却通知张先生,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愿意退还定金1万元。胡某辩称,签订售房定金协议时,并不知道期房不能进行交易这一政策。所以,即使签订买卖合同也为无效。胡某表示愿意返还1万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美联物业法务主任王凯先生指出,双方所签的《售房定金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按协议约定,双方应在2004年6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因胡某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未果,但双方并未因此解除《售房定金协议书》,该协议继续有效。之后,胡某获得了房屋产权证,可以满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胡某却拒绝履行协议,此举构成了违约。

  期房不能转让买卖,这是政策规定。实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遏制二手房市场房价的涨幅。这个规定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不是强制性,那么也就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由期房私下交易而引发的违约比例非常之高,期房交易本身时限特殊,短则二三个月长则一年之多,在房价上涨较快的过程中,不少上家想尽办法追加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下家不得不面对上家三番两次的加价和合同随时被中断的风险。因此美联物业在此建议买卖双方应等期房变现房后再通过正常的交易途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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