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买了佣金要照给? 应看清委托书中的“猫腻”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东南早报 2007-04-18 11:21
对不少人来说,买房找中介,既方便又比较容易找到合适的房源。不过,跟中介打交道,有时也得留个心眼。
买房遭遇
协议一签准要给钱
去年11月,市区侯先生想买一套房子,便找到了一家房产中介服务公司。该公司一名经纪人接待了他,说可以带他去看房子,但必须签一份委托书,这是公司规定的,“这只是一份简单的委托书,没什么事的”。侯先生想,也不能得罪中介啊,予人方便自己方便,就答应签了。
该经纪人随后拿出一份委托书,大体内容为委托该经纪人带委托人去看房子。侯先生在签之前,又详细阅读了委托书中的条款,多看两遍,给他瞧出问题来了———其中有一条格式条款是这样写的:委托人通过中介服务公司的服务与他人签订协议或意向书后,因委托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交易失败,不影响佣金的给付义务。
侯先生觉得不对,去看房没说就要买啊,不买的话,不就是“交易失败”,而且肯定是“委托人自身的原因”,而这不影响佣金的给付。这协议一签我买不买房,横竖都得付款———“这分明是霸王条款!”侯先生庆幸自己多长个心眼,没签就离开了。
随即,侯先生找到了丰泽区工商局咨询这一问题。他想知道,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不买也要支付佣金给中介公司吗?
工商点评
要看清委托书中的猫腻
工商部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该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利用委托书中的格式条款,将委托人支付佣金的情形,扩大为与他方签订意向书后,而意向书在法律上属没有约束力的非正式文件,买卖或租赁双方签订意向书并不代表合同成立,故该条款应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案发时,该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在经营中尚未出现委托人与他方签订意向书后,即收取佣金的情形,故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该房产中介服务公司改正其在“委托书”中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加重委托人责任的行为,并处以罚款500元。
工商部门还提醒消费者,找房产中介签订委托书时,要留意许多注意事项。比如,“委托书”中如有空白位置,消费者要警惕,将其划掉,避免被房产中介钻空子。此外,房产中介必须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经纪人才具有执业资质。 (记者颜鹏谢伟端实习生侯秋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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