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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明惹纠纷 2万元的购房定金该不该拗断?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民晚报   2005-04-25 09:11

中介合同写明“28日前”付款,购房人认定付款日包括“28日”这天,理解差异引发一场争讼———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都会碰到这样的文字规定或约定,即“××日前务必……”或“请予××日前……”,想过没有,这“××日前”究竟包不包括“××日”呢?看似无须争议的这一字差别,倘真要咬文嚼字起来,弄不好还只能公堂对簿了。

双休日银行无法提款 

本月12日闵行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熊某的投诉和求助解决争执,起因是上月3日其经上海良友房屋销售有限公司51分公司的中介,与虹莘路某卖房女主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且支付定金20000元,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还约定“于3月28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支付不低于总房价30%的首付款(含购房定金)。

临近约定时限,房产中介公司曾多次与熊某电话联系询问筹资进展,由于首付款项高达50万元,又恰逢26日和27日两天系双休日,银行无法提款,熊某遂与中介公司联系确认于28日按约支付首付款,得到默认。但至25日中介公司却告知熊某,女房东限其27日晚12点前必须付清首付款,28日上午9点前不来签约,即属违约。

中介公司坚称已违约

因事前与银行已作提取巨额款项约定,熊某于星期一(即28日)从银行提款后,即于当日下午前往中介公司支付首付款,然公司经理汪某告知其“已超过规定时间,违约了,首付款不收了”,且“既已违约,2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熊某弄不懂:“我按居间合同规定于28日来交清首付款,违约在哪?”但该公司经理却坚称:“合同规定是‘28日前’!”

消保委态度很明确

“28日前”,究竟是否包括“28日”?区消保委的态度是明确的,即应予包括。但中介公司则辩称因女房东坚持认为并不包括28日,买房者已违约在先,故不愿再签买卖合同,也不愿返还定金,“阿拉也没有办法”。闵行区消保委提请中介公司注意房产交易过程应恪守“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若确实存在房价变动因而卖主变卦的因素,则理应努力促成交易,不可任意拗断定金。

调解不成只得上法院

因几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效已告终止,坚持讨回定金且按原先居间合同和约定签约购房的熊某,如今只得将卖主和中介公司告上法院,公堂对簿予以裁决。人们无疑都关注着最终的结果,其实这场争执的发生,即已给大家提了个醒,即目前因房价变动而发生的各类违约、毁约、克扣定金、拗断定金纷争日趋增多,即便对“28日前”究竟是否涵盖“28日”的理解,原先虽有约定俗成,如今也可能“豁边”,故执笔签订各种条约合同时,不妨再“多此一举”:在诸如“××日前”后再添上一笔“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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