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需产权人全部同意 否则定金协议也不作数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4-25 14:58
据新闻晨报报道 买房,付了定金,但卖家却以女儿反对为由不卖了。于是买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然而,由于定金协议上唯独缺了卖家女儿的签名,案件一审二审原告均败诉。
去年8月,周女士与唐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并当即支付了10万元定金。签协议时,周女士知道该房屋的产权人除了唐某夫妇外,还有他们年已23岁的女儿。为此,当时周女士就要求唐某夫妇办理其女儿同意卖房的签名手续,然后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谁知没过几天,唐某夫妇的女儿知道父母要把房子卖出,便竭力反对。于是唐某夫妇写信给周女士称,“女儿坚决反对卖房,定金协议无法履行,现愿意退还10万元定金。”但由于信件地址有误,被退回了。两个月后,唐某夫妇经女儿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周女士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唐某夫妇告到虹口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夫妇有过错,但周女士在知道唐某夫妇的女儿没有到场、没有委托卖房手续的情况下,仍签订定金协议并支付定金,也有过错,遂判决唐某夫妇返还10万元定金,并支付利息。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对此,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洪林认为,唐某夫妇及其女儿是房屋共有产权人,他们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处分权利,因此卖房须取得他们三人的一致同意。虽然周女士与唐某夫妇签订了定金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售房在房屋产权人缺一的情况下,付了定金也“白搭”,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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