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违约金和赔偿金关系 看房千万慎"落笔"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5-09 17:22
五一假期,许多人趁着节假日携妻带子全家出动看房。据悉,五一长假,不少门店陆续接待了假日看房家庭。相关法务人员指出,在看房冲动时,很多人随便签订看房协议、意向书,一些中介公司会对客户冒然签订协议而产生的漏洞捉“扳头”。
吴女士吃亏吃在定金协议签得分歧。五一假日,听说最近市场低迷有低价房抛出,吴女士和先生一时兴起定了两套房子,总共100万元,并按合同交付了定金2万元。过了几天,每当吴女士和朋友谈起买房的事情,朋友们都劝吴女士缓缓再买,说不定哪天房子又跌了。心动之下,吴女士向房产中介反悔,并要取回定金2万元。房产中介断然回绝,声称不履行合同,就没收总价20%的定金,即20万元。吴女士一听当场差点昏过去,2万元怎么变成了20万元?原来,当初吴女士付2万元时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的另一方是上家。中介公司利用吴女士不懂得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想通过拗掉高额定金的方式让吴女士继续履行合同,自己顺理成章地收取中介费。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王梅中指出,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合同。前者是提供服务合同,与经纪机构签订;后者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与上家签订。二者之间大相径庭,定金收取也相差甚远。现在吴女士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额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吴女士违约在先,应该承担的只是2万元违约金责任。
涉及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关系问题的投诉在二手房交易中屡见不鲜。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看房协议、定金协议、意向书等时,不看清具体条款而随便落笔,被中介公司抓住“把柄”。定金在我国法律上具有两个功能:一种是作为担保方式,它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钱款,使合同订立、履行与定金紧密联系,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促进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另一种是作为违约责任形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承担定金双倍返还对方。定金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如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以吴女士遭遇的这一纠纷可以看出,很多中介利用买卖双方不知情,随意收取定金。
买卖双方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三金之间关系?王梅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张三与李四订立一商铺租赁合同,张三是出租人,李四是承租人,约定租期2年,租金每月1万元。李四向张三交付定金1万元,并要求不得转租,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5万元。一年后商铺租金猛涨,王五愿以每月1.2万元与张三签订合同。张三见王五出价更高,便以自己要做生意为由,与李四终止合同。李四无奈,只得另借商铺,租金损失1万元,装修费损失1万元。按《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和定金二者不能并用,只能选其一。如选定金,李四可以得到1万元;如选违约金,是1.5万元。按《合同法》114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要求增加到与损失相当;违约金大大高于损失的,可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稍高于损失的,适用违约金。李四损失的是2万元,加上1万元定金,总共可以拿回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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