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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惹一场纠纷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2005-05-13 11:57

案情回放

  2003年6月,马先生看中了康定路上某酒店式公寓的一套全装修房,并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以50.3万元的价格预购,合同中双方就房屋建筑结构、装修标准及设备也做了约定。

  不过,该楼盘在销售时公布了5套标有具体室号的不同户型的样板房,可马先生所购房屋的户型不在展示的样板房户型中,马先生与房产商签订的预售合同中也未约定房屋的装修格局或与样板房中某套户型一致。

  同月,房产商向马先生交付了房屋,马先生发现,房屋正室房门右侧的一面墙与屋顶交汇处有一承重梁,内部格局与样板房不一致。2004年下半年,马先生向房产商提出,由于承重梁的存在导致房屋内部格局有异于样板房,并造成室内空间局促及使用面积减少。

  后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马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表示房产商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马先生认为,由于所购全装修房的装修风格、内部布局、装饰结构与样板房不一致,房产商应向自己提供装修设计图和竣工图纸,并要求判令房产商赔付因装修布局调整后使用面积减少部分的房价和其他补偿费近5万元。

法院审判

  房产商辩称,所展示的样板房都标明了室号和面积,其中没有马先生所购房屋的户型,且在预售合同中,也未作过格局与样板房一致的承诺。更何况,马先生预购的房屋已作了验收,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外出租,应视为认可并接收了该房屋。

  法院调查后认为,房产商并未与马先生约定所购房屋与展示的样板房中的某一套一致,所公布的楼书及对外宣传的5套样板房,分别标明了室号,作为马先生主张所购房屋与某一套样板房一致的约定,因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涉及房屋顶角有一处承重梁在预售合同中没有写明的问题,法院认为,这属于房产商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但对房屋的使用不存在影响。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房产商向马先生一家提供系争房屋的实测面积资料,对马先生其他诉请则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目前,绝大部分房产商会为全装修楼盘促销需要而设置实物样板房,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购房者在接收房屋时可对照合同对装修设施的品牌、型号、质量、标准逐一进行检查和试用,并与样板房进行详细对照;如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低于样板房标准,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更换。

  然而,并非看到了样板房就可以忽视合同的约定,法院未支持马先生的请求,就是他的合同中,并没有反映出所购房屋与哪套样板房一致。同时,房屋顶角处有承重梁属于房屋结构而非装修问题,承重梁对建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房产商在签约时没有告知,但也未对房屋的使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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