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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可以这样典当 让产权人的财产流动起来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5-16 12:02

2005 年2月9日国家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在允许房地产典当的同时,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建工程排除在外,并严格典当行的资产结构管理,限定房地产典当的总额和占比,该办法还就业主办理房地产典当的系列相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1.严格出当和赎当手续,防止业主物业被他人冒名出当。办法规定当户办理房地产出当与赎当时均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当时,当户应当和典当行先行到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赎当时,当户应出示当票。

2.保护当户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严防典当行利用资金优势任意压低抵押典当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双方对当金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并以该估价金额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3.典当期限可长可短,完全由双方自主约定。虽然一次典当当期最长仅6个月,但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最多又可以延长6个月;而且并未设定续当的次数,所以,业主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多次连续续当变相获得中长期贷款。

4.房地产作为当物,其估价金额肯定超过3万元,即使绝当,业主利益也会因为特殊的制度安排得到保护:估价金额超过3万元的当物绝当的,不允许典当行直接受让和处置绝当物,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处理或委托由双方事先约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相关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及当金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必须退还当户。

上述规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它一方面赋予房地产权人阶段性变现其拥有的不动产的法定实体权利,使广大业主的不动产真正可以“动起来”,进一步使得房地产权人的财产有可能真正流动起来,使得房地产权人有可能根据不同投资市场利润率的波动,随时变换其财产的形态,从而捕捉到每一个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它又为房地产权人实现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定程序和保护性条款,从而使得房地产典当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这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大的福音。(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余红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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