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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定期租赁合同 双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5-31 13:28

2004 年1月,李先生将位于浦东大道的一间商铺经书面签约出租给张先生,租金每月3000 元,租期两年,可以转租。2004 年7月,张先生将该商铺转租给王某,月租金3500 元,租期18个月,双方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同年8月15日,刘某愿以月租金5000 元租下该商铺,张先生见有利可图,当日通知与王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其24小时内搬出。继而张先生与刘某订立书面转租合同。此举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租期未到,张先生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而张先生认为,口头协议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张先生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张先生先后有两次转租行为,两次转租依据的法理不同。《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本案中,产权人李先生事先书面同意张先生转租,故该行为合法有效;《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张先生租给王某的租期虽在六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视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都拥有任意解除权。张先生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再次拥有转租权;但是按《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作为出租人张先生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王某,其要求王某24小时内搬出显然不合理;就王某而言,由于是口头协议,虽租期约定为18个月,仍然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为避免发生纠纷,房屋租赁当事人最好用书面形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定期租赁合同要理解其真正内涵,按《合同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约定租赁期的;约定不明的;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的租赁期届满,根据推定形式合同继续成立的。

  值得一提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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