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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岁老太为房子打官司 房子的归属难以鉴定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新闻晚报   2005-06-02 16:42

 为房子上法庭 

  1994年6月,现年86岁的窦老太因私房拆迁,分得本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根据拆迁安置协议,被安置人为窦老太夫妇和孙子范某、外孙女沈某四人。在住房调配单上载明,该房屋的受配人为窦老太夫妇和其孙子范某。老爱人去世后,窦老太一直居住于该房内。2001年2月15日,范某与房改办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由范某以17000余元的价格买下该房屋产权,范某就成为该房产权人。窦老太和外孙女沈某得知情况后认为范某不具有购房资格,且购房时未经二人同意,所签出售合同无效,遂将范某和房改办公室一同告上法庭。 

  审理中,被告范某和房改办为证明窦老太同意购房,出示了2000年4月24日《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其中明确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该房屋,所购房屋产权人确定为范某,协议书落款处承租人的签名为范某,同住成年人的签名为窦老太并捺有指印。另外两被告还出示了窦老太原工作单位于2000年8月8日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连续工龄证明》,该《证明》被范某购买该公房时所使用。

  指纹无法比对 

  原告看到这些证据后,窦老太说自己从未签署过《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而且自己不识字,落款处的签名及指印非其本人所留,也不知道原工作单位出具过工龄证明一事,并出示了所在居委会提供的关于其系文盲,不会写字的证明,并申请就该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名字样及指印进行鉴定。 

  法院同意了窦老太的鉴定申请并安排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接案后表示,因缺少用于笔迹鉴定的比对材料,且窦老太的指纹磨损严重,无法提取清楚的指纹用于比对,故无法进行鉴定。窦某原工作单位表示,不能确定在开具工龄证明时,是窦老太本人还是其家属带了窦本人的退休证来单位办理手续的。

  老太打赢官司 

  法院认为,范某作为公房承租人与房改办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时,应当与该公房内其余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虽然房改办提供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有窦老太的署名及指印,但原告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并提出司法鉴定。因缺乏必备要件,鉴定未果。在公房出售合同效力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窦老太主动提出司法鉴定其为文盲,已经尽其相应的举证能力,尽管该鉴定因缺乏必备要件无果而终,但足以显现窦老太对举证责任并未采取消极回避态度。 

  法院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出发,认为本案被告在不能证明购房时已与窦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公房出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系争房屋应恢复到原先的公有住房租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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