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为错误公证索赔65万元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2005-06-06 10:13
支付了65万余元购房首付款后却无法将房屋过户,原来卖家办理房产证的身份证明是伪造的,公证处虽然撤销了那份错误的公证书,但买房人的65万元钱却很难再要回来,买房人决定向公证处全额索赔。
房产证是真的,房主是假的
今年2月初,邬小姐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汤先生位于浙江路上的一套房屋,约定房价168万元。中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确认该房屋产权没有问题,汤先生是惟一的产权人。邬小姐于是放心地支付了65万余元首付款。
但到3月下旬要办理过户时,汤的电话却打不通了。3月26日,一位卢姓小姐到该中介挂牌出租房屋,让工作人员惊异地是,卢小姐挂牌的房屋正是汤先生出售的那套,卢表示汤是自己的丈夫。工作人员拿出汤出售房屋的文件,卢表示不可能。
中介再次联系汤,汤在电话里表示人在香港,妻子不知道他卖房的事,等他回沪后就加价20万回购。3月底,中介收到卢小姐的律师函,称那套房屋的产权为她所有,她的前男友汤瞒着她编造假文件,将房屋产权转到自己名下。卢就房子申请了异议登记,邬小姐无法办理过户。
公证的身份证明系伪造
据中介说,汤承认伪造了卢小姐的身份证,以她的名义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办理房屋出售公证,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5月11日,公安部门身份证管理科出具《居民身份证鉴定报告》,证实公证书中的身份证与卢小姐的有效身份证不符,系伪造。5月25日,公证处撤消公证。
谁该为邬小姐的损失负责?
房产交易中心表示是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正书,将卢的产权过户给汤的,自己没有过错。
邬小姐认为是公证处未尽责导致了她的损失。
5月25日,该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称该处于2004年9月13日出具的那份《委托书公证书》因涉及当事人做假,致使公证书不真实,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无效。但对邬小姐的损失补偿问题,决定中只字未提。“一纸撤销决定就能让已经出具的公证书无效,但因此给我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邬小姐很激愤,她已委托律师向公证处全额索赔。
邬小姐的律师介绍说,《上海市公证条例》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同时,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停止办证业务一至六个月的处罚。
律师介绍,日前在区司法局主持下,他们与该公证处当面进行了沟通。公证处并不避讳办了错证,但具体的赔偿额度还没有商定。该律师表示,公证处已经投报相关的行业责任险,应该具备赔偿能力。
记者数次致电该公证处,有关人员均不愿表态,当初办理该业务的公证员则休假在家。该公证处主任不愿在电话里就此事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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