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提前交付期房 购房者可以不要吗
http://www.haozhai.cn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2005-06-08 13:32
薛女士于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期房,根据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今年6月底之前交房。今年4月,开发商寄给她一份交房通知,说房子已经符合交房条件,要求她4月底之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薛女士最近手头比较紧,而房子面积增加部分要补交房款,之后还要交契税、维修资金等费用,一时难以周转,所以目前不太想要房子。而且她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6月底之前交房,开发商就不应该提前。她问:如果暂不要房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目前所使用的预售合同范本中对于开发商交付房屋日期的示范条款约定为,开发商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但对于提前交房并没有约定,所以除非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开发商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就可以提前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提前交房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也不是《合同法》所说的提前履行合同,购房人应当接受房屋。通常,房屋交接之后就意味着相关费用(主要是物业管理费)负担的转移,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房屋交接就意味着房屋风险的转移。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购房人取得小产证之前对购房人的贷款负有阶段性担保的义务,而房屋交付之后紧接着就是办理房屋产权的转让过户,开发商的担保义务也告结束。如果出于购房人原因怠于接收房屋、办理过户的,无疑会给开发商造成一定的损失,而这一损失在目前情况下难以确定,因此对于购房人延迟收房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难以确定。
目前,由于示范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是否提前交房的权利一般都在开发商的掌控之中,对于购房人来说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如果合同中存在类如“交房通知发出一定时间购房人仍未接受的视为交付,之后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的约定,对于购房人来说更是不公平。相信房地产管理部门今后会制订更为人性化的示范条款,更好地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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