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南
-
上海单身小白领轻松置业手册
不同的单身人士有不同的经济能力和买房打算,其置业方案也不尽相同;而根据单身置业的几种类型,可以按以下步骤快乐而轻松地置业。 一、想好买房的用途 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 1.买这套房子是作过渡用? 2.准备在这套房子里慢慢变老,打算一辈子单身下去? 3.因为手上有太多的钱所以投资。 二、小房子作过渡 过渡房50-70平方米最佳。单身人士没有必要购买大户型,从而令自己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毕竟除了房子之外,结束单身更多的是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慢慢谈一场恋爱。 三、区域问题 单身人士恰好处于立业之初,成熟的地段对他们而言十分重要。周边交通和配套要好,最好有小型的商业街,有咖啡馆、茶楼、书店、超市等适合打发闲暇时光、适合邂逅异性和“同类项”的场所。 四、安全性 安全性对女性单身贵族来讲可说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项目自身的安全设计,有无门禁系统、物业公...
-
老公私下将房屋转让女儿 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丈夫去世前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女儿,妻子获悉后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经妻子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0多岁的袁老太和丈夫袁老伯于去年10月买下本市海州路上一套房屋。袁老伯曾提出将房子赠给女儿袁女士,袁老太考虑到还有一个儿子在外地,表示不同意。 今年8月8日袁老伯去世后,袁老太发现袁老伯和女儿早在2004年10月29日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为袁老伯将房屋以262000元价格转让给女儿,父女俩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交易手续,将产权人改为袁女士。 8月19日,袁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和女儿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袁女士先说支付了房款80000元,后来又说已付清了全部房款。 法院认为,房屋是袁老太夫妇俩的共有财产,袁老伯未经妻子同意将该房转让给女儿,侵害了袁老太的合法权益。在审...
-
房屋出让涉及居住权的保护怎么办
胡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2001年9月陈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某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同时约定由胡某使用至去世。2004年11月,陈某与林先生(系陈某的外甥)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林先生,并约定于同年12月5日交付房屋。其后林先生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陈某由于胡某不愿搬出而无法向林先生交付房屋,为此,林先生想问,是否可要求陈某与胡某出让房屋? 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居住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维护居住权人的生存利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案中,胡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且,胡某将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时明确约定由自己使用至去世,因此,胡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另外,林先生是陈某的外甥,对...
-
买房像一场噩梦 定金贷款房产证一个都不能少
倘若将拥有一处房产,搭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家当作一个美梦的话,那么挑选与购置的过程无疑更像一场噩梦,至少对我而言是这样。 大概在几个月前,我萌生了购房的想法,当时北京房价可谓涨声不断,只是仍旧有一些专家时不时会站在报端煞有介事地说上几句:北京房价不久将如上海一般骤降。尽管如此,这样的言论对我这个只为自住、丝毫没有投资想法的人,并没有多少影响,原因很简单:合适的位置、满意的户型,终归不多,何况还得有着可接受的房价。 在一番短暂而务实的看房后,我很快有了目标楼盘,噩梦也恰从此时开始。作为一位有着些许房地产行业采访经验的记者,我深知房地产买卖中售楼人员的一些惯用伎俩,比如当你对某个楼层的某个户型颇为动心,并犹豫不决时,售楼人员通常会善解人意地奉劝你要赶紧做决定;而当你苦苦哀求能否先留给自己时,售楼人员则会微笑着且坚持原则地...
-
我的买房经历:三年逛房记 “魂断”经济适用房
大学毕业三载半,逛过的楼盘不计其数,但至今仍租着一自诩风水宝地的楼房--北瞻箭楼、正阳门、天安门、景山,南瞰先农坛、永定门新城楼,西望天坛公园。周围同学一个个地变成居者有其所的百万负翁后,常笑侃我:“三年的时间,读研究生都能拿文凭了,你还没买到房!”而我答曰:“买房子靠缘分,缘分未到、不急不急。” 遥想四合院 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双寺胡同11号。 与其说那是四合院,不如说它是一个庙。 因为至今,那里还保存着两个龟托着的石碑,前殿、后院、东西厢房的格局。大风天的时候,院子里大树的枝条若被刮下一根,都会惊动文化局的人前来明察秋毫。后来听门卫讲,这个院子还是一处文物。故宫的屋檐上有9只神兽,而院子前殿屋檐上就有7只。 大学毕业那年,我...
-
小区配套不在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公司被判违约
为促进商品房销售,房产公司加大力度宣传小区内拥有的绿地、运动场地等配套设施,一时间成为消费者购房的重要参考因素。但这些配套设施,大多房产公司却不同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致使消费者正当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近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成都市民李某因不满四川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在合同中约定配套设施将其告上法庭,房产公司被判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据原告李某介绍,2005年5月在听取房产公司介绍的楼盘小区中配备有儿童游戏场、游泳池等附属设施后,认为该小区条件满足其购房要求,随即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而当他几天后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关于配套设施交付的约定时,却被房产公司拒绝,致使双方最后未能签订合同。 后来,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房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李某认为,...
-
专家理财支招:哪种房贷还款既省钱又方便?
10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行、浦发和光大等3家银行率先推出固定房贷利率业务的消息在本报刊登后,许多市民来电询问,目前银行的房贷还款法已达到了六七种。究竟哪种房贷方式对普通消费者最合算、最方便呢? 银行的理财专家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不能说哪种还款方式最合算,每种还款方式都是根据借款人剩余本金的多少计算利息的。不同的是,有的还款方式归还本金的速度比较快,有的则较慢,由此导致不同还款方式总利息的不同。而银行推出不同的还款方式,只是为了满足收入情况不同的各种借款人的需要。 1 固定利率房贷 特点:在加息周期较合算 适合还贷时间为5年左右的人群 本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建行、浦发和光大3家银行试行开办“房贷固定利率”业务的消息传出后,消费者纷纷来电询问该业务的相关事宜。经记者了解,这些批准先行试点的银行目前仅仅是有了这个业务资格。由于各家银行对该业务的实施细则、操作规...
-
中介员买下委托出售房屋 法院判买卖合同仍生效
蒋某买下了下家汪某的房屋,在办理产权过户中汪某才得知上家竟然是自己委托出售房屋的中介公司员工,由此产生不满,使得原本较为顺利的房屋买卖引来了纠纷。 今年1月底,蒋某与汪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为238万元,蒋某按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入住了该房屋,但汪某未按约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蒋某将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汪某协助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转让手续。 在案件审理中,汪某提出反诉,他认为双方虽签约购房属实,但其签约后得知蒋某系中介公司经纪人。他隐瞒真实身份,又利用职业便利压低房价,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汪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蒋某返还系争房屋产证原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在汪某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其身份是汪某委托的经纪公司员工,蒋某应当告知对方身份情况,但他未告知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在效力上的瑕疵。蒋某的购房价款已实际达到了汪先生的委托价格,汪某亦无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