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私下将房屋转让女儿 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丈夫去世前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女儿,妻子获悉后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经妻子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0多岁的袁老太和丈夫袁老伯于去年10月买下本市海州路上一套房屋。袁老伯曾提出将房子赠给女儿袁女士,袁老太考虑到还有一个儿子在外地,表示不同意。 今年8月8日袁老伯去世后,袁老太发现袁老伯和女儿早在2004年10月29日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为袁老伯将房屋以262000元价格转让给女儿,父女俩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交易手续,将产权人改为袁女士。 8月19日,袁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和女儿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袁女士先说支付了房款80000元,后来又说已付清了全部房款。 法院认为,房屋是袁老太夫妇俩的共有财产,袁老伯未经妻子同意将该房转让给女儿,侵害了袁老太的合法权益。在审...
    租房不签合同续租惹苦果
      为图省心租房时不续签合同,突然被房东“驱逐”后,青年小汪想起求助平台,但是遗憾地发现自己的大意造成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去年小汪和同学一起合租了一套房子,当时签约半年。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约,但一直三个月交一次房租,形成了口头约定。如今,房东突然说不租了,要其两周内搬走,但是小汪短时间找不到房子,于是向市民(青少年)信息服务平台咨询这种情况的合法性。 平台律师表示,房东的做法完全合法。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因此以后双方虽有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但对租赁的期限没有明确的约定,也就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房东现通知你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两周内搬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房屋出让涉及居住权的保护怎么办
      胡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2001年9月陈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某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同时约定由胡某使用至去世。2004年11月,陈某与林先生(系陈某的外甥)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林先生,并约定于同年12月5日交付房屋。其后林先生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陈某由于胡某不愿搬出而无法向林先生交付房屋,为此,林先生想问,是否可要求陈某与胡某出让房屋?   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居住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维护居住权人的生存利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案中,胡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且,胡某将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时明确约定由自己使用至去世,因此,胡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另外,林先生是陈某的外甥,对...
    买房像一场噩梦 定金贷款房产证一个都不能少
      倘若将拥有一处房产,搭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家当作一个美梦的话,那么挑选与购置的过程无疑更像一场噩梦,至少对我而言是这样。     大概在几个月前,我萌生了购房的想法,当时北京房价可谓涨声不断,只是仍旧有一些专家时不时会站在报端煞有介事地说上几句:北京房价不久将如上海一般骤降。尽管如此,这样的言论对我这个只为自住、丝毫没有投资想法的人,并没有多少影响,原因很简单:合适的位置、满意的户型,终归不多,何况还得有着可接受的房价。     在一番短暂而务实的看房后,我很快有了目标楼盘,噩梦也恰从此时开始。作为一位有着些许房地产行业采访经验的记者,我深知房地产买卖中售楼人员的一些惯用伎俩,比如当你对某个楼层的某个户型颇为动心,并犹豫不决时,售楼人员通常会善解人意地奉劝你要赶紧做决定;而当你苦苦哀求能否先留给自己时,售楼人员则会微笑着且坚持原则地...
    我的买房经历:三年逛房记 “魂断”经济适用房
      大学毕业三载半,逛过的楼盘不计其数,但至今仍租着一自诩风水宝地的楼房--北瞻箭楼、正阳门、天安门、景山,南瞰先农坛、永定门新城楼,西望天坛公园。周围同学一个个地变成居者有其所的百万负翁后,常笑侃我:“三年的时间,读研究生都能拿文凭了,你还没买到房!”而我答曰:“买房子靠缘分,缘分未到、不急不急。”     遥想四合院     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双寺胡同11号。     与其说那是四合院,不如说它是一个庙。 因为至今,那里还保存着两个龟托着的石碑,前殿、后院、东西厢房的格局。大风天的时候,院子里大树的枝条若被刮下一根,都会惊动文化局的人前来明察秋毫。后来听门卫讲,这个院子还是一处文物。故宫的屋檐上有9只神兽,而院子前殿屋檐上就有7只。     大学毕业那年,我...
    租房发生失窃 房客遭受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律师:没有特别约定,房东没有赔偿责任  出门前房门、窗口都关得严严实实的,下班回家却发现新买的电脑主机不翼而飞了,这可让租房住的侯小姐伤透了心。  由于喜欢上网,前段时间, 侯小姐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台电脑,并申请安装了宽带。由于是一个人独居,每天侯小姐上班前都会把门窗紧闭,再三检查后才出门。上周三,侯小姐下班回到家中发现,新买的电脑主机不翼而飞了。而门窗都没有被撬的痕迹。报案几天后,侯小姐越想越伤心:“门窗都关得好好的,小偷怎么会进得来呢?我花钱在这里租住,家中的贵重物品失窃,房东是否有责任呢?”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莫远锋律师。莫律师认为,租住房子后,房中的物品由租房者负责保管,除非是租房者与房东有特别的约定,否则,房东对侯小姐房中的物品没有保管的义务,一旦失窃,房东也没有赔偿的责任
    专家提醒:便宜莫贪 租房要警惕“二房东”
      最近的房屋租赁市场很不平静。一边是佰家拖欠房东租金弄得满城风雨,一边又出现了“二房东”卷款逃跑事件。所谓的“二房东”,是指先从房东手里租下整套房子,然后“分房转租”以获利者。据了解,这种隐蔽的“转租”方式在京城房屋租赁市场中其实占了相当大的份额,如果管理不当,消费者盲目跟风,“二房东”的危害将不亚于某些“黑中介”。 二房东应运而生租赁诚信问题频出 二房东的出现并非偶然。近年来城市房价逐年上涨,涌入北京的外来人口超过400万,他们大部分需要靠租房解决住宿问题。而一居室1500元/月左右、二居室2500元/月左右的价位对于初到北京打工或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租下一整套房子自己住无疑太过奢侈甚至是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于是,京城便出现了“二房东”:就是租房者从房东手里租下整套房子后,又采取了“分房转租”的办法。“二房东”若仅是为了减轻自身负担,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市场上却不乏以这种...
    小区配套不在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公司被判违约
      为促进商品房销售,房产公司加大力度宣传小区内拥有的绿地、运动场地等配套设施,一时间成为消费者购房的重要参考因素。但这些配套设施,大多房产公司却不同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致使消费者正当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近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成都市民李某因不满四川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在合同中约定配套设施将其告上法庭,房产公司被判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据原告李某介绍,2005年5月在听取房产公司介绍的楼盘小区中配备有儿童游戏场、游泳池等附属设施后,认为该小区条件满足其购房要求,随即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而当他几天后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关于配套设施交付的约定时,却被房产公司拒绝,致使双方最后未能签订合同。 后来,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房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李某认为,...
显示 28345 - 28352 of 28962 条记录  第一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最后页
豪宅之声
精品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