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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清点房屋资质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操作虽然相对于房屋买卖简单,但租赁房屋也需要注意相关问题。 房屋设备。租客在看房时可以仔细注意一下房屋内的设备。例如一些家电,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完好程度。有些房屋内虽然家电配备齐全,但是承租后才发现,电视画面不清楚,空调、冰箱制冷效果差等情况。虽然通知房东进行维修可以解决问题,但是给租客的生活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中介公司清点所需的租赁房屋中家具后填写家具清单,并于交房时一一进行清点检查。 房东状况。承租他人房屋时,租客可以从中介或直接从房东方面了解一些房东的个人情况。如:房东为何不在此居住;房东买该房屋时是否属于投资性质;房东在外是否有法律经济纠纷。若了解到该房地产是由于某些质量问题房东才搬离该房屋,租客则不宜承租该房屋。若该房东购买该房地产属于投资性质,那么租客可能遭遇租赁期间房东将该房地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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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五年未拿房产证 开发商赔八万
购买的房子入住五年后还没有拿到产权证,陈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而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记者9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撤消了原判决,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向陈女士交付产权证书并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及利息。 2000年11月1日,陈女士与宣武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2001年更名为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807448元的购房合同,同时还约定在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共同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房产证。陈女士于2000年10月20日入住后,一直未拿到产权证,她起诉要求开发公司办理产权证书并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 开庭时,房开置业公司认为陈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审法院也认为陈女士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且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由商品房的购买人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一审法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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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最常见无效中介条款 你有权说“不”
在二手房交易中,绝大多数的委托人(包括买房者和卖房者,下同)都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交易的。委托人和中介公司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通常在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并制定出一些“一边倒”的合同条款。在发生纠纷后,许多委托人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便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解决问题,至于自己的损失便只有自认倒霉了。殊不知,并不是任何合同条款对委托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对无效条款说不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类无效中介条款最为常见: 一、“自己交易条款” 所谓“自己交易条款”,就是指中介公司与委托人设定一个交易底价,并约定在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该底价后,中介公司即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中介公司不愿以底价成交时,则有权解除当事人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利用自己特有的地位,人为地将买卖双方隔开。在交易行情高涨时,中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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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件限制多 交了“大定”这房真就不能退?
王女士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定了两套商品房,每套交了30万元的定金,当时没有签任何合同。只是由售楼人员收款,出具了一份财务收据,盖的是房地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因当时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没有决定是否签购房合同。等王女士的丈夫回家,双方商定还是不买此房。这时王女士再找售楼人员要求退款,售楼人员就说王女士交的是订立合同的定金,是王女士单方面拒绝订立合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为此楼盘一直在涨价,为了给王女士预留此房,售楼人员拒绝了几个高于王女士购楼价格的购楼人,因此房地产公司还保留向王女士索赔损失的权利。王女士想问目前她该怎么办? 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程斌律师解答:目前,北京市房地产业呈现出一派热销的景象。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都摆出一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姿态,而售楼处更是营造出供不应求,很快要告罄的样子。越是这样,我们的广大销售者在选择时越要谨慎。因为你急欲去买,他就赶紧去办,这其中就会出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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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 物业管理费应该谁来支付?
租房案例: 吴女士去年和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的房子出租给其居住,租期为2年。合同除了对租金及其支付期限作了约定外,还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但前几天吴女士却收到了物业公司的催款函,说吴女士已欠付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在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仍要向吴女士收取物业管理费? 律师回答: 众所周知,物业公司按照其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也应有权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对小区业主来说,在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当然也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就出租的房屋而言,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应当将该房屋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物业管理费的约定向有关义务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换句话说,如果租赁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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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技巧:二手房投资锦囊
一、莫奢望赚尽最后一块钱 要及时离市,就得愿意低一点卖。妄想卖得比别人更高价的结果,将会是别人的房子都卖掉了,自己的仍在放盘。为别人托价,显示别人的低价,而买家只会拣便宜的买。因此要把握时机,最有效的窍门就是肯比别人低一点出手。 二、为把握时机不惜放弃价位 投资地产,时机比价位重要。楼市复苏时入市,哪怕买了当时市场上最贵的单位,到高涨期抛出也将获利不菲。一旦确认楼市复苏,就要把握时机,第一时间入市,不可因缅怀过去的低价而犹豫不决。如看好后市,就要勇于追价,不能奢望楼市先回落一下,待你上车后才直线上升。 三、上升期要增加面积 坚持到底,中途经得起利润引诱,当然可以吃尽整个上升波浪。但在上升期增加拥有的面积却可以赚得更多。即是说,当利润积累至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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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维修资金没物业 购房人不知情房主是否违约
今年8月,张先生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总价为28.5万元,张先生按照约定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王女士按照约定搬出了住户,并迁移了户口。之后,当张先生把钱款全部付清了后,王女士和中介对张先生说这房屋还没有物业,但维修资金有的,张先生问维修资金是否通过物业交接?现王女士是否违约?这份合同是否构成欺诈? 本律师认为,张先生购买了王女士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其房屋的维修资金是附随房屋产权一起转移的,除非买卖双方预先有特别约定要具体结算。房屋将来有了物业公司,房屋进户后,其维修资金会自动转至张先生的名下。 按张先生所言,严格地来说,王女士及中介公司事先没有如实告知张先生该房屋没有物业公司,这是不诚实的,但这影响不是很大,王女士和中介公司还没有达到欺诈或违约的程度。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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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领走房屋拆迁安置费 老妈一怒告法院喊还钱
因房屋拆迁,李老太本可得到24500元安置费。哪知其女却以母亲年事已高、不能自己理财为由,擅自将钱领走。一怒之下,李老太将女儿王某告上法庭,要女儿还钱。 今年78岁的李老太和女儿王某、女婿万某住在江北区唐家沱的一套房子里。因该房要拆迁,2004年5月9日,李老太与江北区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了《征地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住房合同》。3人一共可领取73500元安置费,其中李老太应得到24500元。之后,王某未得到母亲同意,擅自将73500元钱全部领走。李老太觉得女儿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江北区人民法院。 近日,法庭审理时,王某称,母亲一直和自己居住并由自己赡养,所以没经过母亲同意,就将她的24500元存到自己名下,准备用这笔钱加上自己的安置费购买安置房。而母亲年事已高,没有能力管理这笔财产。 法庭经审理认为,女儿王某未经同意,擅自将李老太的财产存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