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房:千万不要轻信“小广告”
走在街头巷尾,到处可以看到房屋出租或求租房屋的“小广告”。本报特别提醒租房者:租房过程中存在很多欺诈行为,求租者千万不要轻信“小广告”,而要选择大型房屋中介机构。 在报纸、街头或传单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是不法中介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在广告上介绍一些地段好、条件也好的房屋,租金却十分低廉,并利用这些并不存在的房屋吸引租房人的目光。租房人一旦信以为真,表示愿意租住,不法中介就会说刊登的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接着推荐条件次租金高的房屋,骗取租房人的看房费、信息费等。 应对方案: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市场价格,增强对虚假报价的免疫力。一是参考国土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二是咨询正规中介公司。其房租比较透明,店员及经纪人都受过专业培训,可以较准确地估算出租房者需要的租金。三是向有租房经历的人讨教,从而了解他们所熟悉的地域的房屋租金。
-
月入四千 如何理财结束租房生活拥有自己的窝
孙先生,28岁,单身,上海某金融公司人事专员,税后月收入4000元左右。 理财问题:如何解决租房烦恼、筹划买房? 今年28岁的孙先生曾是北方一所重点大学的高材生,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五年有余, 共积攒了13万元存款。今年年初,孙先生所在的这家金融公司搬至上海浦东陆家嘴,作为公司的业务骨干,他跟随公司来到上海,并准备在上海定居。 孙先生现在的月收入约为4000元,每月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合计在700元左右。公司用人才引进的方式为其办理了上海户口。孙先生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一室户住房,月租金为1000元。在陆家嘴附近,这个价位租用的房子无论是装修或是设施都极其简单。 孙先生一日三餐都在外面解决,租住的房子只是个晚上不得不回去就寝的地方,这样一来,生活上的开销无形当中增加了许多,每月花销都要在2000元左右。最近几天,房东几次打来电话催促孙先生早些搬家,原...
-
新房入住第二步
给新房“验明正身” 编者按:前两期本报楼市周刊介绍了“新房入住八级跳”中的第一步———“入住准备”,本期将对第二步“入住阶段”应该注意的问题做一个介绍,供读者参考。终于拿到新房钥匙了,但是先前的兴奋与忐忑在这一阶段并不因此而有所缓解。带着对梦想家园的初步规划与设想走进入住阶段,将房款付清或办妥分期付款手续后,对房屋进行验收,到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领取房屋钥匙。验房后如未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或发现的问题已在限期内改正,你就可以立即办理入住手续,一切OK,家就真正属于你了。 有人说:“多年的心血和积蓄都沉淀在这扇房门背后。”当时听来似乎百思不得其解,但今天想来,这其中酸与甜的交织构筑着人们对于梦想家园的渴求,那是何等浓烈而复杂。正是在这样一种复杂情感的背后,面对新房,我们通常是谨慎又谨慎,“与房偕老”不是嗤人的笑柄,于今看来却也在情理之中。 入住阶段给房...
-
"一时疏忽"漏删送车位条款 房产商赔5万
徐先生几年前在莲花路上买了一套房,合同补充条款中将附送车位的约定划掉,而合同附件中依然保留了这一条,房产商事后称是“一时疏忽”。迟迟没有得到车位的徐先生状告房产商,法院近日做出判决,认定开发商不能推卸送车位的义务。 2002年5月,徐先生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约定房产商随房附送车位。徐先生支付了房款,2003年交房后,房产商迟迟未按合同提供车位。今年3月,徐先生起诉到法院。 诉讼中,房产商的代理律师表示,整个小区没有送过或卖过一处车位。小区的车位,无论是地上的还是地下的,房产商都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地下车库按规定为民防工程管理部门所有。房产商不可能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送给业主。 至于合同附件中出现附送车位的承诺,房产商的律师解释说,房产商原先的合同附件和补充条款中都载明送车位的承诺,但房产商在签合同时由于疏忽仅删除了补充条款中的承诺,而未删除附件上的承诺。据此,送...
-
中介欺上瞒下 多收十万房款 最终受法律制裁
明明是卖主197万元挂牌出售的房子,中介公司却偏偏卖出了207万元的价格,还声称是买主自愿多付这10万元钱的。真相大白后,中介公司被法院判决,将中介费和房价溢价款共计11万元退还给买主张小姐。 今年初,香港来沪拓展业务的张小姐向中介公司求购二手房。之后,在某中介公司新闸路分店的介绍下,张小姐看中了卖主陈先生的房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1月25日,中介公司向张小姐出示了一份房屋价格为207万元的买卖合同,随后拿出6份合同叫她逐一签字。而对于其中一份标明房屋价格为197万元的合同,中介却并未作出任何解释,张小姐也就没有过多询问。 与此同时,对于多出来的10万元房款,卖主陈先生从中介公司处得到的解释是:这是张小姐自愿多付的,目的是为了从银行获得高额贷款。不费吹灰之力多卖了10万元,陈先生也乐得捡便宜。 今年1月31日,张小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又在4天之后将10万元房...
-
住宅产业要如何定位?“宜租则租 宜买则买”
据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刘福垣表示,购买住房并非工薪阶层惟一选择,租赁其实更为合理,也就是说,“宜租则租,宜买则买”。 关于住宅产业的定位问题,刘福垣这样认为:“目前房地产商造的许多房子,一般工薪阶层买不起也不该买”;“未来住宅产业必须在供给结构上下工夫”,刘福垣提出按照城市居民收入的不同来划分市场结构,“收入高且稳定的人可以买房,工薪阶层则应该量力而行,不一定非得贷款买房,因为租房的经济负担比较轻,更适合一般收入者,尤其是年薪不足10万元的工薪家庭”。 这位经济学家,发表在中国房地产未来趋势高层研讨会上的此番见解,如果是主流声音的话,或许就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意义。 事实上,要理解这位经济学家的此番高论并不难。在房价高居不下的大背景下,对于工薪阶层而言,“购买住房”其纵使想成为“惟一选择”也成不了,至于“宜租则租,宜买则买”...
-
宏观调控一波接一波 购买转期房危险系数高
担着风险买了套“转”期房,因为新的营业税政策,半年来被上家两次“转嫁”风险。这样倒霉的事,近日就被家住虹口的林先生碰上了。 担惊受怕买了“转”期房 “这房价可把我涨怕了,没办法,怎么着也得买了!”去年年尾,急等买房的林先生终于在某中介门店看中了一套满意的房子。 可问题是,据中介介绍,这套位于虹口的房子还没交房,属于期房。 房子两室两厅,共115平方米,总价120万元。据了解,上家两个月前买进的时候应该只有90万元。林先生记得很清楚,当时是2005年的1月3日,他去实地看了房。 “实在不想等了!”顶着“期房限转”的风险,他与上家签订了期房的买卖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上家在8月份期房转现办理完小产证后即刻和林先生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林先生还为此提前支付了36万元的定金,“本来就有点担惊受怕,谁知道过了年就出了问题。” “营业税”风波 2005年3月7日,上海市为...
-
只是挂户口 不能要求对动迁房屋享有居住权
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小陆要求确认对动迁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陆的父亲陆天是知青,1996年,陆天与其兄陆立协商,将小陆的户口迁到上海陆立的房屋。 在1998年,陆天出具字据向其兄陆立表示,“因过渡时期将小陆的户口暂时迁到陆立家中,等她参加工作后立即迁出;如遇拆迁,不享受政府照顾的平方。”之后,小陆一家回到上海后,并没在陆立家住过。今年2月,陆立因其房屋要拆迁,和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动迁款396000多元。3月,小陆将其伯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她对其伯父新购买动迁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认为,小陆虽然其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是她从来没有在该房屋居住过,而且在迁入其户口时,当时小陆的父亲和伯父曾有过协议约定,小陆只是户口暂时迁到伯父家,所以小陆不是其伯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更无权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