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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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印花税?购房者如何纳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凭证。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3类。房屋因卖买、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便是其中之一。印花税由应纳税凭证的书立人或领受人缴纳,具体地说,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缴纳,如果立据人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缴。 2、税率和计税方法。房屋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3、减税、免税规定。房屋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4、纳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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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买房攻略:50多万如何购买中环线住宅
莲花公寓54号位于普陀区真北路汶水路,是紧邻汶水路中环线的舒适型住宅,隶属大华板快。小区内有幼儿园和社区活动中心,周边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尽享大华成熟的商业配套设施,车行5分钟可达九百家居、百安居、大润发等大型超市,十余条公交线路通往全市,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莲花公寓由普陀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上海易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此次可供出售的54号楼为一幢新建6层一梯两户公寓楼,户户向南,两房两厅面积约77平方米,将于2006年3月交房,价格适中,51万-55万元即可拥有中环线的舒适型住宅,精致的户型设计和理性的供应价格非常适合动迁居民和自住型买家的消费。 在提倡自住、房价回归理性的时刻,莲花公寓的入市无疑是为市场注入理性的元素,为自住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住宅应该为人居服务,莲花公寓从户型设计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位,真正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居服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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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使用知识实例分析 如何选择买房计价方式
现在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会发现,合同条款在“计价方式”上提供了“按套内建筑面积、按套计价”的不同选择,但一般开发商都会事先为购房者选择好计价方式,签合同的时候购房人则“不需费心”,只要签字就行。 由于大多数人在意的是需要支付的总房款是多少,而不同的计价方式计算的总房款是相同的,以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实用率为80%的房屋为例,其套内面积为8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20平方米,如果开发商宣传的单价是6000元/m2,那么按照以前的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房屋总价为100×6000=60万元;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屋总价为80×7500=60万元;也可以采用一口价60万元的形式出售,因此对此在意的人就不多了。而事实上,如果将来发生面积误差时,采用不同计价方式就会有不同的结果,所面临的风险也不相同。 以前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 实用率“缩水”买家吃哑巴亏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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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成"自由选择题" 若松绑保还是不保?
房贷险原来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买房申请贷款时,被要求强制购买的险种。买房要贷款,先买好房贷险吧。这种捆绑式的保险方式,使购房者在买房时增加了数千元的支出。 近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对此有了相对宽松的说法,该行宣布,如果客户要求以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到工行申请个人房产贷款,将由客户自主选择所抵押房产购买保险事宜。也有人理解为,这样的做法有可能省下购买房贷险这一部分款项。 记者本周就此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求证,得到的回答是,目前上海分行尚无对此作出反应,个别支行可能对个案处理有所松动的情况,也是可能的。目前,虽然该项规定在本市还没有银行明确开始实施,但真的有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后,消费者将面临房贷险的“保”还是“不保”的选择。 今年3月,伴随本市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调整,不少通过按揭贷款的购房者来,面对连续加息的还款压力,纷纷提前还贷。不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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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观望还在继续 过渡期,买房还是租房
近期楼市观望人群增加,在观望的人群中,不乏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特别是那种在上海打拼的新上海人,如何度过这段过渡期呢?不外乎两种方法,一是租赁,另外就是购买一套总价不高的房子作过渡,等房价到了合适的价位时再一步到位。 租房:不是白花钱 租房是过渡买房的年轻人普遍采用的方式。有些年轻人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付首付,迫于无奈而租房,对租房过渡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总认为租房花了钱到头来房子还是人家的,自己仍是“一无所有”的无房族,羡慕有首付实力的人以租养房。事实上,结婚前耗费数十万、上百万买了房,不过是将未来几十年租房的钱,集中在短期内支出而已。打个比方说,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不考虑利息成本,就按70年计算,再加上物业管理费,平均分摊到每年的花费在1.8万元左右,每月1500元,用这笔钱租房也基本够了。尽管从表面上看,租上10年,付出18万元,房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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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 难道“意向金”就是“定金”?
在房屋买卖的初期,中介常常要求预购房者交付一笔“意向金”。然而,有时这笔原本所说的“意向金”竟不知在何时、在什么情况下转化成“定金”了。这不禁让人困惑:难道“意向金”就是“定金”吗? “意向金”不同于“定金”。“意向金”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意向金的性质。而实践中,中介公司通常在居间合同中约定“意向金转为定金”条款。根据该条款,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向卖方议价,这时一般会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在卖方没有表示接受买方提出的购房条件和收下意向金之前,“意向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一般由中介代为保管。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的性质就发生变化,转化成为“定金”。此时,定金罚则生效,也就是说,买方如果不按合同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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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维权:如此“违约金”补偿的条款应无效
一房产中介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陈女士因自身的原因未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均应支付相当于该房地产交易总价的1.6%作为违约金补偿中介公司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法》没有委托人因故未能签订合同必须支付居间人违约金的规定。 若按照该“违约金”条款执行,中介公司无论能否促成合同均可从中获益,而且合同不成立时中介获益还要大于合同成立时的居间费用,这一约定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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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租房好还是买房好?收“低价抛盘”的房不错
读者来信:我家住在浦东,女儿在卢湾区上中学,每天来来往往公交很麻烦。现想在打浦桥地区安定下来,可是不知道是租房好还是买房好。买的话就想买一套一室一厅二手房过渡。 王女士根据您的情况和要求我们为您推荐一套卢湾都市花园楼层较高的一室一厅二手房。卢湾都市花园是2004 年年底刚刚入伙的全新小区,位于卢湾区中心地段鲁班路近斜土路。距年底即将通车的轨道交通4号线瞿溪路出口步行3分钟。该套物业位于小区中央的2号楼,楼层位于27楼(总高28楼),总建筑面积70.22 平方米。客厅与餐厅朝南,使用面积大约22平方米;主卧朝南使用面积大约18平方米;厨房及卫生间全明,使用面积大约各6平方米,房型正气实用。另外主卧外带有一个大约6平方米的阳台。由于楼层高,黄浦江江南、卢浦、南浦大桥及2010 年世博会的会址尽收眼底。现在该物业为毛坯,通过适当的装修及装饰,必将更能体现该套物业的特色及实用性。 目前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