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南
    二手房关注甘泉苑区域 交通医疗教育都成熟
      普陀区“甘泉苑”区域,分为南泉苑与北泉苑。该小区内的房屋,建造年代都在上世纪90年代左右。小区内环境优美,绿树成荫,不仅有花园,还有公园,是远近闻名的绿化环境文明示范小区。    该区域交通便捷,环靠西乡路、平利路、志丹路、灵石路,主要交通有68、78、937 、844 、510 、206 、949 、951 、112 、737 、738 、923 等通往市中心或其他区域。    医疗便利,“甘泉地段医院”、“同济医院”近在咫尺。购物有“好又多”大卖场、农工商超市和联华超市等,都开办在小区两旁。    小区内教育条件相当优越,“大风车”幼儿园、平利小学和中学就设在小区。这里的房型有一室户、一室一厅、两室一厅,面积35平方米-65平方米之间,单价在8000&nb...
    有效预售合同必须履行
      姜某吴某是夫妻,两人通过预售取得本市一套住房,开发商交房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前,取得大产证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前。2004年5月1日,姜某夫妇与陆某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价为89.8万元。由于该房为期房,双方约定转让方式如下:姜某夫妇贷款的60万元待取得产权证之后再作转按揭,签订合同之后的银行还款本息由陆某承担。姜某夫妇已存在还款银行的4万元由陆某支付给姜某夫妇,因此签订合同当日陆某以支票方式向姜某夫妇支付了房款33.8万元。 2005年初,姜某夫妇向陆某提出自己无法买到合适的住房,要求解除合同,陆某不同意,姜某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没有取得产权证,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同时提出支票的出票人不是陆某,收款人也并非自己,该款项目前尚在票据追索期内,所以不能视为陆某已经付款。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姜某夫妇要求确认合同...
    十大症结易酿二手房买卖纠纷 对房屋产权审查不详细
      近两年来,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二手房交易数量不断攀升,因买卖涉讼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上海杨浦、宝山、浦东新区三区的二手房买卖审判情况,并归纳出了目前二手房买卖纠纷存在的十大症结。    据统计,去年杨浦法院共受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395件,宝山法院111件,浦东新区363件,而仅    今年上半年,宝山法院就受理了94件,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了310件,都已经达到各法院去年的总数。    各家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做了详细的分析和总结,昨天列出了目前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十大症结:    一、对房屋产权审查不详细。二手房有售后公房、有共有房屋、有的房屋限制转让、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共有产权等问题使得二手房产权形式多样。当事人如果在房屋买卖之前,没有弄清楚房子的底细,极易引发纠纷。 ...
    房屋买卖签合同千万当心 阴阳合同虚构房价逃税
      近年来,上海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二手房市场日趋活跃。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产中介公司凭借对买卖双方信息的垄断,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自2003年起,相关诉讼数量不断上升,已引起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二手房买卖、中介等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霸王条款免除中介责任    关键句:一些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以合同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而限制委托人的契约自由。    ■案件举例:2003年12月,曹某将其房屋转让给朱女士,转让价为52.5万元,两人各支付中介费5000元。在签订合同时,朱女士并没留意到合同中还存在“不平等条约”,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曹某再出售其房屋,视为违约,加倍退回定金(赔偿...
    外甥女私买患精神病舅舅房产 法院被判无效
      卢小姐在外公、外婆去世后,擅自将患精神疾病的舅舅柳建的户籍迁出,随后买下房屋产权,又以产权人的名义将房屋挂牌出售。近期,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小姐与北方企业签订的有关闻喜路19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卢小姐与北方企业公司到有关部门办妥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卢小姐)的注销手续;北方企业公司恢复闻喜路19号房屋的租赁关系。   闻喜路19号房屋是柳建与其父母从原住房动迁后于1988年5月分配的公房,承租人为柳建的父亲,柳建与母亲均是同住人。柳建原有工作,后因严重脑震荡诱发精神分裂症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1989年8月,柳建的外甥女卢小姐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投亲读书,户口落在了闻喜路。1992年,卢小姐因和外公外婆不和,搬出了闻喜路19号。随后,卢小姐结婚生子,一直和丈夫住在别处。1993年1月,柳建的父母相继去世,柳建的生活起居就由其兄柳诚照顾,并且支付了闻喜路19号的...
    专家指导:解决房屋各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近年来,涉及房地产的民事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全等原因,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直接导致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此,律师告之,为保障自己的合法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
    经验谈:把配套设施完善了 可为住宅抗跌加码
      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令很多原本打算购房的人在选购时犹豫不决。鉴于现在的上海楼市与1997 的香港楼市有众多相似之处,美联物业中国部行政总裁郭应龙对比香港楼市,从中总结出一些购房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给准购房者们作为参考。 郭应龙表示,1997 年之前,香港房地产市场一度为外界看好,因此大量的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办公楼和高档住宅,相关物业中有的甚至在一天之内被反复交易5次,一时间楼市炒风盛行。随后,香港楼市遭遇崩盘,所有的房子都在下跌,其中顶级办公楼下跌幅度最大达70%,其次为高档住宅60%,最后为一般住宅50%。总而言之,投资所占比例越大的物业,下跌幅度越大。相反,一些有特色的小区配套设施较好且当时因为自住率高,下跌幅度较小。例如九龙湾的“淘大花园”,整体以40平方米—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入住率较高,价格下跌相对较少;蓝田板块的“汇景花园”,由于购房者中投资比例较高,同期相比“淘大花园”...
    经济学家认为购房并非上选 工薪阶层租房更合适
      “宜租则租,宜买则买。”著名经济学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刘福垣昨天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中国发展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房地产未来趋势高层研讨会上表示,购买住房并非工薪阶层唯一选择,租赁其实更为合理。 刘福垣对住宅产业的定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住宅产业的结构需要调整,目前房地产商造的许多房子,一般工薪阶层买不起也不该买。按照目前我国恩格尔系数的水平,如果工薪阶层每月拿出30%以上收入作为购房支出,必定会影响到其他消费,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 房地产业未来发展趋势是与会专家关注的焦点。刘福垣认为,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到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每年至少有2800万农民将进入城市定居。如此一来,城市里人多地少的矛盾就会进一步显现。要保证这些未来新产业工人的农民在城里安居乐业,每年投资在住房建设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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