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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亲自签署房地产买卖或权益转让的法律文件
王先生于今年1月5日与某房产中介签订了代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几天后,中介叫王先生去交易中心与卖方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王没去。中介告知王若两天内再不去办就终止合同,没收定金,房屋重新挂牌出售,王依然没去办。之后,中介把该房挂牌出售。现在王购买该房的初衷不变,他问需亲自去签吗?中介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是否合理?能否要求中介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现由律师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王先生: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亲自签署有关房地产买卖或权益转让的法律文件,如要委托他人代为签署,需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权限,包括“代为签署买卖合同”的事项。当涉及不动产买卖或权益转让时,通常房地产交易部门要求该委托需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委托书的情况下,你应当亲自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中介方作为你的委托人,和你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其能否单方面解除委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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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二手房“前生今世” 买房子多几个心眼
目前,二手房交易纠纷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购房者对房屋情况并不完全了解,在售房者有意无意的未告知情况下,花冤枉钱,惹郁闷事,买房买来“一箩筐”的麻烦。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王向东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因缺乏调查而产生纠纷的房产案例不胜枚举。比如他曾经手的案例中,买方取得产证后发现,自己虽然拥有了房屋所有权,但卖方的妻儿仍住在该房子里,原业主因债务问题不知所向。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买方已成业主,但在没有其他住房安置原业主家属的情况下,很难拿回房屋进行使用收益处分。有的案例比较普遍:房屋在出售前,卖方已与他人签订长期租约,鉴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仍需继续履行,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房子,之后却无法自己居住。 媒体还报道过一个纠纷案例:2004 年黑龙江省首例“凶宅”案公开审理,由于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方以售房时卖方故意隐瞒情况、对她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由,将卖方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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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二手房交易应注意户口问题
人们在买卖二手房时,往往将谈判的重点集中在房屋的产权、价格、区位、户型、楼层和朝向等方面。但却经常忽略一个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问题:户口。 在司法实践当中,因户口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交易似乎就此圆满结束。但在不久之后,买方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才发现,卖方的户口并未从交易的房屋中迁出,以致买方的户口无法迁入。更有甚者,有些卖方的共同居住人以其户口尚未迁出为名,主张其对争议房屋具有居住权,因此拒绝搬出。如此一来,购房者虽然名义上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但户口“阴影”却挥之不去。谁愿意自家的房子里装着陌生人的户口呢?如果碰到卖方共同居住人以户口为由拒绝搬出,则情况会更糟。买方花费巨资买来的房子只能看,不能住,无疑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如果想搬进购买的房屋,花费在诉讼上的财力和精力又将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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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出租屋内受伤 房东是否担责
案例 老周家有四上四下楼房1幢,西南侧有小屋3间,另外老周又在楼房东南侧建造了几间简易房屋用于出租。小王林今年8岁,随父母从江西来上海,2003年12月起,一家三口借住于老周家的出租房内。同时,老周在西侧小屋东墙外放置了水泥板1块,横向斜靠在东外墙,该水泥板长130厘米,宽100厘米,厚4厘米,上端靠墙,下端与东墙水平距离25厘米。该水泥板斜靠在小屋东墙外已有数年。 2004年3月27日,小王林独自一人在院子里玩耍时,用手拉动了这块水泥板,水泥板翻下后压住了小王林的双腿,造成其右腿骨折。小王林的父亲即将孩子送医院治疗,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小王林父亲随即又将其带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0日出院。此后又做了门诊治疗。同年9月24日小王林又住院做第二期手术治疗。在小王林被压伤后,老周曾给付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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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买房最佳 专家称期房和现房涨跌是晴雨表
什么时候是买房的最佳时机?这是目前困扰许多人的一个问题。香港地产界的传奇人物、中原集团董事局主席施永青29日表示,由于普通购房者和炒家介入楼市的情况不同,楼市现状可以通过现房和期房的涨跌表现出来。 施永青是在杭州举行的浙港房地产品牌战略论坛上论述其观点的。这位专家表示,楼市的涨跌可分成复苏期、高涨期、危机期和萧条期,在没有巨大外力干预的情况下,四个时期循环往复,使房产价格围绕价值,形成圆底尖顶的曲线。 楼市复苏期持续的时间相当长,这一阶段的主要购房者以自用为目的,而投资者和投机者对此时缓慢上涨的房价并不感兴趣,因而不会有大量资金介入。由于购房多为自用,所以这一阶段的特征是现房价格先涨,特别是二手房的涨幅较大,而期房的价格则徘徊不前。 由于复苏期市场的相对低弥,开发商积极性受挫,而随着自用购房人数的增加,加上楼房建造又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楼市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开始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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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租房经历:黑中介照样坑得你死去活来
我是一个记者,在七八年前,我曾写过一篇房地产中介如何“咬人”的稿子。这么多年过去,我发现房地产中介仍然还是我行我素,而且“咬人”的本领更见高超! 就在一年前,我亲身经历了一次让人头痛的租房经过。我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推荐的放心中介那里租了一套房子,中介公司在介绍房子时说得这好那好,这倒并不例外。转眼到了冬天,才发现自己租的房子像个冰窖,上有刚从南方来的老母,下有刚出生的婴儿,这样的房子怎么住人,只好找中介商量,希望解决供暖问题,中介来过后,说暖气修不了,后来才知,这房子的供暖不足已是多年旧病,连市委领导都来过,也没解决,我只好买电暖炉增温。过了一段时间,早上醒来,突然发现厨房里已是水漫金山,正要去楼上理论,楼下的却先找上来了,说我家把他家房间淹了,等我气愤地上楼问理,楼上一句话把我呛住了,他说你租房怎么不问清楚这房子漏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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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略了协议中的细微处 中介以小博大该小心了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为了是交易成功而得到佣金,往往在上下家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分别与上下家签订相关定金或意向金协议,以保证把生意做成。然而,一旦有上家签了协议却反悔不肯卖房,导致交易不成,若下家付出了定金,协议中写明赔偿细节,中介公司也是要赔偿下家部分损失的。有时,中介公司太急于做成生意,也会忽略合同中的某些细节,导致上下家成交了却得不到该得到的佣金。 在此,静安法院李鸿光法官通过两则案例提醒消费者:签订协议要慎之又慎,细致再细致,到了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一个关键的细小环节,就是保护自己的最大证据。 二手房交易成功 中介10万元佣金为何不该收? 房产中介公司为防被上下家交易跳开,往往会提出要买方支付一定的钱款作定金,来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但若遇上高智商的买家“炒手”,房产中介公司也难免失手吃亏。 2004年5月19日,黄小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及房屋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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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共有产权人未签名 买卖居间协议无效
案例:今年6月,张先生到某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一套他和妻子、儿子共有的公寓。挂牌当天,刘女士便对这套房屋产生购买意向,并向该中介公司交付1万元意向金。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张先生与刘女士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达成一致,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买卖居间协议,约定3日内签订买卖合同,并收下了刘女士的1万元定金。次日,张先生致电中介公司,表示由于共有产权人他妻子和儿子不同意,要求撤销此笔交易,返还刘女士定金1万元,并主张先前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 分析: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一是张先生和刘女士及中介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居间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张先生是否应该就自己的行为负责。 笔者认为,张先生和刘女士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居间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房屋产权为张先生及他妻子和儿子三人共有,处分共有房屋,要得到共有权人的同意。张先生一人独自将共有产权处理,且无合法有效的委托证明,因此,该买卖居间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