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戒指实在比毯子温暖 都市男女将购房进行到底
      房子比戒指来得实在,比毯子来得温暖,比车子来得稳定,比青春来得长久……100平方米买不起,70平方米也可以;新房买不起,二手房也可以;市区买不起,郊区也可以。总之,都市男女要把购房进行到底。   都市中的青年朋友聚在一起,闲谈,总难免要谈到买房的话题。短短这几年,飞速增长的房价让都市中的青年男女多了许多酸辣的故事。有些实际一点的女孩子,就理直气壮地说:要爱我,先把房子准备好。在望而生畏的房价面前,每个人的心态可能不尽相同,但是除了买房,却似乎别无选择?  幸福长在房子上   有人说,房子是家的象征,没有房子的男人,就没有家的感觉,像是浮萍,四处飘荡;或者是游击队,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与这样的男人结婚,没有安全感,心是悬的、散的、飘的。而没有安定的爱情,哪来的幸福呢?女人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女人总是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安全的、坚固的———有房又有爱,这才是幸福的原动力,这样的幸福也才会持久。   ...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能够分享“违约金”吗?
      消费者吴先生到某中介公司,要求购买杨先生挂牌出让的一套二房一厅的二手房,总价约为52万元。 中介公司提出与吴先生、杨先生分别签订中介合同。中介合同中以格式条款规定,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后,如果任意一方违约,中介公司有权分享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的二分之一。杨先生对此没有异议,而曾是法务工作者的吴先生则对此项合同条款提出了质疑。 房屋买卖双方利用房产中介平台,通过签订中介合同和买卖合同完成交易,这是近年来二手房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最常用的模式。中介公司只能在促成交易后,收取佣金。 “违约金”应归守约方 在本案例中,中介合同条款规定:“中介公司有权分享买卖合同违约金的二分之一。”该条款显然超出了中介合同的界定范围,通过中介合同,将“违约金”巧妙的“挪盘”给中介公司,侵犯了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中介合同上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合同陷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告别“炒房族”后 90万闲钱不知该如何打理
      男主角:唐先生,32岁,未婚,上海某房产中介客户经理,月收入约5000元。   理财问题退出炒房族后,有近90万元的闲钱不知如何打理?   今年32岁的唐先生六年前来上海发展,先是在房产中介打工,时间不长就熟悉了房地产行业并摸出了门道儿,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之余,自己也加入了炒房者的行列,几年来跟随上海市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挣得盆满钵满。   今年上半年,国家及上海市政府联合出击对个人投资、投机楼市的过热需求进行降温,先是央行提高个人房贷的首付比例以及按揭贷款利率,随后,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征收一年内转让差额5.55%营业税的财税政策以及一年内转让,银行不提供转按揭服务和第二、第三套房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相关政策,给短期投资客以致命的打击。 作为炒房族的一员,唐先生很早就感觉到政府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决心空前,炒房族的辉煌已经成为过去,及时退出才是明智之举。经过...
    朋友欠债抵押房产 我是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吗?
      朱先生问:一位朋友在2003年6月向我借款20万元做生意,2004年1月又向我借款10万元。我们约定两笔借款到2004年底之前还清,另加10%的利息。为保险起见我让他把家里新买的一套商品房的所有合同、发票和房产证都抵押在我这里。后来朋友生意失败,一直都没还我的钱。而且因为拖欠房贷不还被银行起诉了。我知道房子如果被拍卖的话通常价格会很低,但房子已经抵押给了我,听说接受抵押者可以优先受偿,我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呢? 律师观点 朱先生目前的境遇令人担忧。 首先是这一抵押存在很严重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经过国家登记机关登记方生效并具有公信力,如果没有登记自然就不能生效,朱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朱先生如果的确仅仅收取了房产证等文件作为抵押的形式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无法行使抵押权,也就谈不上什么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就是银行所主张的...
    买婚房像选择爱人一样 专家建议一慢二看三下手
      要结婚了,婚房问题立马成了摆在眼前首先要面对的现实问题。面对宏观调控下的上海楼市,结婚族们犹豫不决。是马上买一套房子作为婚后新房,还是等价格回落后再买?是买一个暂时过渡的?还是买个一步到位的?如此难的选择,不亚于选个爱人。   婚房就是要新的   口述:fifer   谈恋爱至今已有3年了,今年年初终于决定年底或明年初结婚。于是我们两个人像是走马看花似的寻觅在中介之中。   虽然大家都劝我们两个,今年还是别买了,还是等一等再看吧,说不定哪天就跌了呢。可是,我们俩坚决认为,既然结婚了肯定要考虑买新房,管他是涨是跌。回想起两年前我们错过的那次买房机会,实在是万分懊恼。   这些天都忙着接中介的电话,周末都在看房。宏观调控政策后的楼市果然出现了价格松动现象,之前我们看的几个楼盘最近都有价格下跌趋势。比如,闸北区的嘉利明珠城,有人抛盘价只有1万元/平方米,...
    转让房产遇到难题 未出资人的名字能去掉吗?
      殷小姐与丈夫于婚前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丈夫为贷款人,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丈夫和丈夫的女儿(与前妻所生)。婚后殷小姐想转让该房地产,但发现须丈夫的前妻出面代其女儿(未成年人)签字才能实施转让,为此,她希望将丈夫与前妻的女儿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但由于涉及《未成人保护条例》,该女儿的名字不能去掉。 殷小姐觉得,由于该房地产首付款为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尽管目前贷款人为丈夫,但还贷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而丈夫的前妻及其女儿实际并未出资。殷小姐问,自己是否有房产的所有权?如有,所占比例是多少?如不幸与丈夫离婚,或者丈夫身故,房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目前怎样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律师观点 一、不动产权利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人为准。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不是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该房地产权证上没有殷小姐的名字,...
    专家提醒:房产公证 为买卖交易加把安全锁
        房地产公证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因而很多购房者对房产公证了解不多。但是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逐渐成为投诉热点,购房者需要寻求法律保护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一个有效手段。   根据规定,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必须先公证: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
    暗中卖了妹妹动迁房 母女被判赔偿32.7万元
      动迁单位操作疏忽,妹妹的动迁房被姐姐和外甥女无偿占有,并被转手卖给了他人。日前,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姐姐和外甥女赔偿妹妹经济损失32.7万余元。   2004年7月,上海某区住宅发展局对常德路某号旧住宅实施动迁。某号内的17.80平方米房屋,是原上海第一棉纺织厂在1995年4月分配给职工英英和她女儿娟娟的。   2001年2月,经英英同意,妹妹兰兰离婚后将户籍迁到该房屋内。   2004年7月,该区住宅发展局对该地块动迁,英英持盖有兰兰私章的委托书,与代表动迁单位区住宅发展局的中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兰兰和英英,被安置在本市大渡河路同弄不同号的两处房屋。其中兰兰被安置在一处新公房的6楼。   同年7月8日,英英出具兰兰放弃安置房屋产权《承诺书》,由女儿娟娟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娟娟向动迁单位购买原安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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